营业税节税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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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的节税新策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

2、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暂行条

3、例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

4、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一)征税范围的规定与节税策略,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5、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指境内收入或境内支付)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原实施细则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

6、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关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确定由原先的“劳务发生地”原则(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样,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境内单位和个人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例如:在原来的规定下,某企业支付给香港公司劳务费1000万元,但是全部劳务在香港进行,则不需要代扣

7、代缴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很多企业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而按照新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则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了。,在新法规定下,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应该失效了,会堵塞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

8、营业税。,境外企业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提供劳务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9、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与节税策略,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个筹划案例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自建建筑物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旧实施细则第四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增加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个人通过赠与方式规避卖房时的营业税已经行不通了! 无偿提供劳务,不缴纳营业税!捐赠的税收,实施条

10、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偿提供劳务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

11、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国

12、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通知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

13、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如何理解税法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

14、房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中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172号中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15、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35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

16、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负,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个人出租住房,(三)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与节税策略,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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