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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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讲座,主讲人:,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据公司领导工作安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问题。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也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在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民营企业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也成为了公司预防职务犯罪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一、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民营企业

2、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3、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处罚),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

4、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四川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例如:被

5、告人于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于某,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年月,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做临时工,因工作表现较好,被公司定为上站业务员,该公司分配其从事发送托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与车站交接货物。年月日,于某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王某、林某某一同去北京站办理托运。在北京站于某某与林某某先将所托运的货物搬入行李车间,然后于某某一个人去办理托运手续。在北京站行李车间,于某某对工作人员谎称有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留了发往山东省东营的笔记本电脑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台及部分电脑配件,总计价值人民币元,并将这件货存在行李车间。月日于某某持上述件

6、货物的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随后将其中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山附近其女友的住处,其余物品寄往广州市李某某处。当日,于某某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头,再次到北京站用原货票发往吉林,并乘北京站工作人员不备将站内一箱待发运货物的标签扯下,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回单位将货物交接证交给本单位,证明货物已发出。公安机关接到货物丢失的报案后,将于某某查获,起获台式电脑台及部分电脑配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并起获人民币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7、、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人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

8、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单位的资金。这里的资金,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也就是钱)。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和经手资金的便利。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生活费、偿还债务,外出旅游以及借贷他人等。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营利。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走私、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挪用资金归

9、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哪怕挪用一天、一小时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在四川省内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

10、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在四川省内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例如:被告人徐某某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徐某某,男原系浙江省德清县三维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年月,被告人徐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年月至年月间,股票亏损,被告人徐某某将元的现金余额提取,其中元归还公司,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

11、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12、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不仅干扰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13、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如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请托人求其谋取利益或他人有困难之机,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其中有的是直接索要,有的是以隐晦的方式暗式对方送钱送物,索取贿赂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收受贿赂行为人的主观

14、恶性要大得多。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的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得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来看,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正在谋取科,尚未谋取的利益,还包括谋取到了全部利益和谋取到了部分利益。也就是说,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回

15、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 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因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不应当得到收入,应视为非法收入,其性质属于受贿。,第3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1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可到死刑)。这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要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四川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例如:被告

17、人某丙受贿案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有限徒刑。,(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除了搞好现有的经营、生产项目外,还要寻求一系列的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以达到企业的日益完善和壮大,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由此而来,就涉及了企业的内部机密问题,也就是社会上通称的商业秘密。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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