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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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西 省 生 态 公 益 林 火 灾 保 险 理 赔 流 程和 赔 付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为规范我省生态公益林(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下同)火灾保险理赔服务,加强赔付资金使用管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和生态功能,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一、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理赔操作流程1、出险报案生态公益林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扑救。同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 3 天内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 24 小时报案咨询电话:95518,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营业部电话:0791-6617040、0791-6617045。)2、现场查勘接到报案电话后,保险

2、公司应在 3 天内到现场查勘,完成现场勘查报告。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索赔单证包括:(1)索赔申请书;(2)森林火灾认定证明(县级以上森林防火办公室认定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扑救经过、扑灭时间、火灾损失等情况);(3)受灾生态公益林小班图和小班因子表、林权证;(4)其他相关材料(现场照片及二次定损对比照片、损失清单、损失评估报告等)。3、核定损失保险公司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索赔材料核定损失。(1)损失面积在 100 亩以内,由出险当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定损失。(2)损失面积超过 100 亩,由

3、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根据损失程度派员前往事故火场核定损失或直接委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定损失。4、赔款计算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金额不分树种与林龄,统一为每亩500 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 10 亩或核损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 100 亩以下(不含 100 亩)的免赔额为投保面积的 10。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免赔额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指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

4、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5、赔款支付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与江西省林业厅就保险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在以下工作日内结案并向江西省林业厅支付全部赔款。赔偿金额(万元) 赔款时限(天)100 以下 15100 以上 20二、赔付资金使用管理规定1、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赔付资金由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直接支付给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赔付资金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抚育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林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生态公益林火烧迹地应当

5、在三年内实施造林,恢复森林植被。3、公益林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经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生态公益林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单起火灾面积为 500 亩以下(不含 500 亩)的,委托设区市生态公益林主管部门审批。4、公益林火烧迹地更新应根据区位的不同,按相应的三级林种确定营造以发挥其生态效益为主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优先选择阔叶树种造林,严禁营造针叶纯林。营造混交林的,阔叶树种比例不得低于 30%。在坡度小于 25 度,土层深厚的地方,允许营造油茶等以经营非木质资源为目的的树种。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按

6、照造林作业设计要求,完成去年冬季和当年春季火烧迹地更新造林的自查验收,并以每起火烧的公益林面积为单位汇总统计,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生态公益林主管部门。6、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 11 月组织对全省的公益林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情况进行质量评估。7、公益林火灾保险赔付资金实行二次拨付制。造林作业设计批复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先期拨付 30%的赔付金,作为造林前期费用给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完成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后,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再将 70%的赔付资金拨付给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8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建立

7、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档案,并及时更新小班卡片和分户登记卡。档案主要内容应该包括造林设计文件、图表,林种、造林树种、造林立地条件、造林方法、密度,种苗来源、规格,造林施工单位、权属、施工日期,施工的组织、管理、检查验收和造林保存率检查情况,各工序用工量及投资等。附表:1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200 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

8、出资 200 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 100 万元投资款,剩余 100 万元乙方须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全额到位。3、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 17 万利息,双方各承担 8.5 万元。4、乙方垫付 2012 年 2 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 (回款前)五、股份划分:甲方 % 、 乙方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八、甲乙双方的

9、分工、权力与义务: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 10%。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 ,应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 2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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