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8_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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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8.1 概述 8.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8.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8.4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8.1 概述,一、概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纵向、横向和施工现场三个方面的管理。 纵向方面的管理主要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横向方面

2、的管理主要是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施工现场管理主要是指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的保护,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和集中体现。,二、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014.12.1将修改后重新颁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国务院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7.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3、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9.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4、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3.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目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是各级依法成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依法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

5、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4.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或修订建筑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督促、检查标准的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包括: 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准; 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 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 有关建筑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等。,5.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设备及施工作业,更应依法进行重点检查、管理,以

6、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均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

7、则通过其服务行为对相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

8、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是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具体: 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企业总工: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 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安全工作中由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的制度。这

9、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是: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

10、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公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核合格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教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操作。,4.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

11、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要建立和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严把企业建筑市场准入和安全条件审查关。要把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晋升和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条件审核的基本依据,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及安全生产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情况。,5.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

12、度建筑法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后,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首先要抢救伤亡人员,其次要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设置了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7.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

13、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2.1),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的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

14、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15、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及开工条件审查制度 开工条件审查制度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事项之一。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施工中标通知

16、书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表及缴纳凭证;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等。,9.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6.日)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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