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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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双方(2)结婚的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婚姻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狭义的结婚则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现代各国一般都采狭义说。,二、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1、 掠夺婚。 2、有偿婚。是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包括:劳役婚、买卖婚、互易婚 。3、无偿婚。是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2、: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又称“礼俗婚”,其基本特征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从议婚开始,到最后结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一定的礼仪程式进行。 (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第二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方面。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后者则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也即婚姻障碍。,一、结婚的积极条件 (一)积极条件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

3、干涉。”即结婚是男女双方的合意。,现实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三种情形: A 意思表示虚假。即双方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而以结婚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B 意思表示不自由。当事人因受到强迫或暴力强制。 C 意思表示错误。即受到欺骗或重大误解。,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表明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结婚主体,在年龄上是由限制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没有达到这个年龄,就不允许结婚。但它不是必须结婚年龄,也不是最理想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而确定法定婚龄主要是考虑

4、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世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人,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 (二)涉及结婚年龄的新问题 1、劳动合同与法定婚龄 2、国家法规有关婚龄的特殊规定,二、结婚的消极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结婚 1、原因(1)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学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

5、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古籍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 (2)是伦理道德上的要求,2、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同源于祖父母和外

6、祖父母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同辈的堂兄妹、表兄妹等,3、现实问题: (1)法律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养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只是拟制的血缘关系,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生育方面障碍,那么如果双方自愿,养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结婚?(不能)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中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国都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

7、人与被收养人结婚。具体法律依据: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23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权利。 养子女长期受养父母的抚养,处于被抚养被教育的地位,为了防止收养人利用收养来和被收养人结婚,维护被收养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禁止他们之间结婚。 、依据我国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风俗,养父母子女之间结婚有违社会伦理,(2)直系姻亲是指公公与媳妇、岳母与女婿之间可否结婚?从传统伦理角度讲不应当结婚,但媳妇和儿子离婚后,所有的

8、姻亲关系已经解除,和公公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结婚,只能说从立法本意和伦理角度看不宜结婚。,案例1:原告张某与王某某是表兄妹(张某的母亲与王某某的父亲是亲姐弟的关系),两人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一起到沿海某发达城市打工,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屋居住以节省租房的费用。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终于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由于当事人所在村庄属于贫穷落后的地区,“舅表婚,亲上亲”的观念还很浓厚,于是双方父母在商量之后表示同意。2007年9月,张某和王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

9、婚证,民政部门在得知张某和王某某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两人三番五次托人请求婚姻登记部门帮忙,婚姻登记部门便告知二人不给其办理结婚证是因为法律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当即到医院去做了绝育手术,并且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张某和王某某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 张某和王某某认为,两人都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并由医院出示了绝育手术证明,不会造成法律规定的“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实属刁难,干涉了婚姻自由,在经过行政复议仍被拒绝登记后,于2008年5月27日

10、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他们能结婚吗?,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张某和王某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规定,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张某与王某某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所以,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保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对于原告张某和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1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2: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

12、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分析: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13、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案例3: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

14、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第7条

15、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16、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重型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概述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一)仪式制 结婚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结婚仪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1、宗教仪式。由神职人员主持,在教堂中 进行。2、世俗仪式。在民间由家长主持,有证人参加。如台湾。3、法律仪式。由政府身份官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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