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虎律师--特许经营运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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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运营实务,序言,第一篇 特许经营概述与市场准入 第一章 特许经营概述 特许经营的概念、基本特征与分类 特许经营与其他连锁经营模式的区别 特许经营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 第二章 特许经营市场准入 特许人资格 外商投资特许经营的规制 第二篇 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章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章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许人权利与义务,第五章 特许加盟费 加盟费 特许权使用费 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国际特许 第三篇 特许经营合同与商务文件的制作 第六章 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释义 第八章 特许经营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章 特许经营

2、商务文件的制作 第四篇 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章 特许经营许可协议 著作权、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第五篇 特许经营典型判例 附:特许经营法规目录,特许经营的概念、基本特征与分类,“特许经营“是英文FRANCHISING的汉译。又称为“特许经营“、“特许专卖“、“特许连锁“、“加盟连锁“。特许经营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特许权转让方将整个经营系统或服务系统转让给独立的经营者,后者则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特许经营是21世纪主流的商业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经营方法,它可以向任何行业领域扩张。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

3、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其项权利经由直接或间接财务 上的交换-给予并迫使单个受许人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

4、,持续体系,和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的框架和务款之内。,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每一个成功的经营都遵循着相同单向循环:吸收顾客-保留顾客-继续成长-吸引顾客,从而达到“占领最大的市场份额“这一经营目的,特许经营就是建立在这一循环基础之上的商业模式之一。然而,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又具其独特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招募体系、加盟商管理体系、培训体系、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 视觉形象体系、特许经营

5、组合推广体系等七大必备体系,也就是说七大体系有机组合和有效协调共同形成了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第一,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二,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第三,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第四,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第五,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特许经营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为世人瞩目。近几年,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巨大发展。这

6、一分销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有其经营优势。 1特许商利用特许经营实行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对于特许商来说,借助特许经营的形式,可以获得如下优势: (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 (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

7、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有人讲,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乐,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达。为什么这些品牌能够无处不在?原因就在于它们利用了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2加盟商借助特许经营“扩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许经营比喻成“扩印底盘“,即借助特许商的商标、特殊技能、经营模式来反复利用,并借此扩大规模。 (1)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加盟商由于承袭了特许商的商誉,在开业、创业阶段就拥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借助于强大广告攻势来树立形象是一大笔开支。 (2)避免市场风险。对于缺乏市场经营的投资者来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往往处于劣势。投资一家业绩良好且有实力的特许商

8、,借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统,其风险大大降低。 (3)分享规模效益。这些规模效益包括:采购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经营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规模效益等。 (4)获取多方面支持。加盟商可从特许商处获得多方面的支持,如培训、选择地址、资金融通、市场分析、统一广告、技术转让等。 3特许经营因其管理优势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特许经营成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准确定位。由于能准确定位,使企业目标市场选择准确,能围绕目标市场进行营销策略组合,并能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变化,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走在时代前列。,特许经营模式上的劣势: (1)、对特许人来说 不容易控制和管理受许人。 公司声誉和形象会受个别经营不

9、好的加盟店的影响。 特许经营合同限制了策略和战略调整的灵活性,在特许经营地区内企业扩展受到限制。 当发现加盟店店主不能胜任时,无法更换。 难以保证受许人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统一标准。 企业的核心能力可能因受许人的违约而流失。 (2)、对受许人的来说 必须提供用于创立和经营分店的资金、再投资资金、遣散费、补贴和用作遣散费用、失业费用、公司养老金等的保证金。 受许人必须与经营分店同呼吸、共生存,工作强度大,尤其在创业初始阶段;同时他还得全身心地致力于学习、建设和维持特许经营并扩展分店。 特许人出现决策错误时,受许人会受到牵连。 直接特许和区域特许是特许经营的两种方式: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

10、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特许经营与其他连锁经营模式的区别,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企业品牌保障、改善商品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人民就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管理部门对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经验并不十分充分,还有待在实践工作中不断积累和深化。根据条例第条的规定:“ 商业特许

11、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验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特许经营与其他相类似的经营模式在其性质和特征的认识上往往会产生混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界定清楚特许经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这对于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加强相关市场经营的监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第条规定:“连锁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者

12、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特许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在我国事实上被视为连锁经营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即连锁经营是种概念,而特许经营是属概念。(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1、产权构成不同: 直营连锁经营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是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关键也是特许经营本质的差别。 2、管理模式不同: 特许经

13、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者(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许者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是独立的,特许者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者需要对特许者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酬。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3、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同: 直营连锁经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4、法律关系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

14、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直营连锁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的关系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调整。 5、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通过招募独立的企业和个人加入而扩大体系,特许者不仅需要吸引潜在的被特许者,还需选择被特许者,并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服务;通过直营连锁扩大规模则要筹集足够的资金,配备大批的管理人员。相比之下,特许经营是利用他人资金扩大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而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二)特许经营与自愿连锁的区别 1、产权构成不同: 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

15、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2、管理模式不同: 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3、法律关系不同: 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按自发的意志、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4、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

16、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的区别如下表所示:,二、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 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过普遍授权,使代理人拥有充分的行动权力。最根本的一点,代理人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来,代理人与授权人是没有区别的,代理人所说和所做的对授权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代理人和授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不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特许合同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事实上,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或伙伴,

17、没有权力代表特许者行事。合同要明确被特许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设计分销体系的时候。分销商包括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分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与代理商不同,分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给他分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决定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足够并不受给他分销权力的人的约束,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是构成特许活动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特许经营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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