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读本学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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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宪法实施监督机制 【以案释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四节 维护宪法权威的重大意义 【以案释法】所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五节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以案释法】污损国旗国法不容 第二章第二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案释法】保障人权昭雪冤案 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性质和国家制度国家性质和国家制度 第一节 国家制度的阶级结构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 【以案释法】

2、行政不得干预司法 第四章第四章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第二节 国家选举制度 【以案释法】换届选举的法律严肃性不容挑战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五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六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以案释法】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以案释法】就业性别歧视违法 【以案释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人权的宪法保障 第六章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中央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

3、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第七章 地方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 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第五节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以案释法】维权亦须依法 附附 录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原理 本

4、章介绍了宪法的定义、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维护宪法权威的重大意义,以及国家宪 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词义一、宪法的词义 宪法是集中反映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 根本法。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 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最早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用来专指那些 规定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含有今天的组织法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于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及“敕令” 。代议制在欧美各国普及后,宪法泛指规定代议制度、确认宪政的法律。 在我国,成书于公元前 5 世纪的国语晋语九中,就有“

5、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的记载。战国时期的 管子七法也有“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一说。尽管我国先秦时期“宪法”一词已有“国法” “根本大法”的含义,但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含义。含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意义的近代宪法源自西方, 属于西方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君主专制势力斗争成果的积淀。19 世纪 60 年代,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 本方有相当于欧美的宪法概念出现。1889 年,日本明治维新时,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1898 年,中国戊戌 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上书清廷,吁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 年,清政府迫于压力颁布钦定 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成为国家

6、根本法的专用词。 二、宪法的特征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起,共同构成一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既有着其他法律所具有的共 同特征,又有着与其他法律的不同。 (一)文本内容 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 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诸如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根据,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 的关系。

7、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外,还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广 义上都称之为法,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们的效力层次都在宪法之下,且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 一律无效。 (三)立法程序 正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制定 依据,因此通常需要保持更大的稳定性。所以,在立法程序上,宪法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8、 宪法的制定,通常是由专门成立的立宪机构来担纲。宪法草案的表决通过一般要获得最高立法机关全体议员 或代表的绝对多数赞同。有的国家甚至还要求须举行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起草,一般只履行正常的法律起草 程序,且表决通过只要求议员或代表过半数赞同即可。 宪法的修改,其程序也要比普通法律严格。通常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在我国, 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宪法修正案则 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同才能获得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9、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三十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均有权提出法律修改的议案。法律案的表决,则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宪法的性质三、宪法的性质 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 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宪法是阶级斗争胜利的成果 宪法是由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阶级斗争成果的法律确认。1791 年的法国宪 法,是法国资产阶级在 1789 年大革命中胜利的成果总结;1918 年的苏俄宪法,是俄国工人阶级十

10、月革命胜利的产 物;我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所取得的,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成就的 总结。 (二)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统治地位合法化、统治关系法律化,是宪法制定的重要内容。如根据我国宪法 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结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世界范围内的情况表明,每当

11、一国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的性质 就会发生改变。如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地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尽管这三个国家政治制度有所不同,但经济上 都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政治上都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从而所制定的宪法均属于资产阶 级宪法。同样,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后,也会用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由于是 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现无产阶级的统治意 志,因而所制定的宪法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主义宪法。 此外,同一性质的国家,由于阶级关系在不同时期发生变化,为适应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

12、发展的需要, 也会要求一国宪法随之相应作出不同程度的修改,但这种具体内容的相应变化不会改变宪法的性质。如我国第一 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制定于 1954 年,后经过 1975 年、1978 年、1982 年三次大修,1979 年、1980 年、1988 年、 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六次小修,具体内容规定上有了很大变化,但均是在相同的国体、政体条件下进行的宪 法修改,国家的根本性质没有变,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性质也不会变。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一、旧中国宪法创制情况一、旧中国宪法创制情况 在我国,宪政话题可以追溯到近代。其中,既有志士仁人提出的各种宪政观念,也有封建统

13、治者实行的所谓 “宪政改革”。1840 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使中国迅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内忧外患、国弱民穷的现状, 许多知识分子敏感地意识到,导致经济和军事落后的更深刻原因是制度落后,他们奔走呼唤,主张“欲图自强, 必先变法”“惟有立宪,方可救亡”。有的甚至还提出了“自由为体,民主为用,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宪政 思路。面对外力压迫和国内求变的局势,清王朝不得不开始推行君主立宪制,发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明确 提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公开宣布逐年进行省咨议局选举、资政院开院、召开国会,制定宪法、 实行宪政,至此,旧中国宪法创制的帷幕正式开启。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14、1908 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 宪制,具有较为浓重的皇权法定、臣民权利义务附属、重君权轻民权等封建特点。但毕竟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 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对增进社会法律意识具有一定意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1911 年 11 月 3 日清政府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迫于辛亥革命形 成的社会冲击,清政府不同程度上被迫缩小了皇权,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旧强调皇权至上,只字 不提人民权利。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临时宪法,是 1912 年 3 月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 于 1912 年 3 月 8 日由

15、南京的临时参议院通过,3 月 11 日公布实施。后于 1914 年 5 月 1 日因袁世凯颁布中华民 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 年 6 月 29 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 年 7 月 1 日再次被复辟帝制的张勋所破坏, 1917 年 9 月 10 日为中华民国军政府的护法运动所拥戴,1922 年 4 月被控制的曹锟、吴佩孚再度恢复, 1923 年 10 月 10 日被曹锟主导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取代,最后于 1925 年 4 月 24 日被段祺瑞政府废除。值得注 意的是,尽管该法问世后命运多舛,几经北方军阀取代与恢复,但南方政府方面则从未正式废止过,直到 1931 年 6 月 1 日中华民

16、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 中华民法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国的政治体制,确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合法性;赋予人民以民主权利,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向世界 宣告了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期间,袁世凯为了加强自己的专制统治,曾于 1913 年 10 月主导起草过共 10 章 113 条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天坛宪草”,虽经国会三读通过,但未能公 布;1914 年 5 月袁世凯推出中华民国约法,虽在资产阶级民主范围内,但极力扩大国家元首权力、削减议会 权力,更加保守,一年多后因恢复帝制而废止。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较为完备的宪法,是 1923 年 10 月 10 日曹锟迫使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 曹锟在把黎元洪赶下台后,动用军警包围国会,以每票 5000 到 10000 元不等的价格贿赂议员选举其任总统。为披 上合法外衣,又迫使国会赶制了中华民国宪法,故史称“贿选宪法”。这部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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