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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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门 篇一:GB50045-95(XX 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XX 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 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 楼、财贸金融楼;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 超过 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 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

2、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 属性的商品;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XX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 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 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 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m,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 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 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

3、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 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 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其距 离不宜超过 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 超过 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 消防 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消防车道上空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 尽头式消防车 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 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18m。 5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

4、度均不 应小于。 6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 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 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 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 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地下部分 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XXm2 。 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 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

5、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 建筑面积可增加倍。 4、高层建筑当上、下层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 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 面积叠加计算,当超多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房间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 的乙级防火门窗; (2)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 或耐火极限大于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6、每个防烟分区 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 设在高

6、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 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的楼板和甲级 防火门于其他部位隔开。 安全疏散 1、高层公共建筑的在、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 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 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 线距离不宜超过 15m. 3、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门 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少于计算。首层疏散外门 以按人数最多一层人数计算。 (1m/100 人) 4、地下室,半 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

7、隔墙于 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 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不许 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 明显标志。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上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防烟、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 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多 20m 的内走道; (2)面积超多 100,且经常有个停

8、滞或可燃较多 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滞或可燃物较多 的地下室;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防火、防烟 措施。 2、自然排烟 (1)处建筑高度超多 50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 度超过 100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a、采用 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合用前室不应 小于。 b、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 之和不应小于。 c、长度不超过 60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 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d、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 外窗面积不

9、应小于该房间面 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 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 年版).txt 生活,是 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 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 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 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 而不是用来挑战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36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 95(XX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XX 年 10 月

10、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 、 、 、 、 、 、 、 (1、2、3、5、6) 、 、 、 (1、2、7、8) 、 、 、 、 、 、 (1、2、3) 、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 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 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 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 术先

11、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 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 务网点的住宅) ;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 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 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 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 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 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1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 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本规范表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 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 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 屋顶的承重

13、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 的 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 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 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 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 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 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总平

14、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 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 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 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 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 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 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 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 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

15、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 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 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 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 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 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 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的楼板

16、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 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 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 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 统;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 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 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3 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 /h。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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