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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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篇一:事故调查报告(高处坠落)九三管理局生态家园住宅小区 建设工程“”高处坠落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管理局: XX 年 5 月 15 日 10 时左右,由黑龙江农垦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建筑公司” )总承包建设的九三局直生态家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家园” )A15 号楼一单元 5 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李秀林、刘金芝、臧淑荣、曹向东、吴延波受伤,其中李秀林经医院抢救 无效,在事发后 2 小时左右死亡。 事故发生后,泰兴建筑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全力安抚死者家属,洽谈赔偿事宜,安抚伤者家属,积极救治

2、,聘请专家来九三医院为伤者进行手术,直到 5 月 18 日死者进行火化,并签署了赔偿协议,重伤患者也脱离了危险,转入治疗。18 日 16 时左右泰兴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韩伟杰打电话向泰兴建筑公司法人刘磊汇报了此次事故,刘磊指示韩伟杰立即向九三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随后,刘磊将事故情况汇报给农垦建工集团总经理朱成寿。17 时左右韩伟杰将事故情况向九三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通知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部门立即赶赴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查证核实。 (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于 XX 年 5 月 18 日 17 时 10 分报导了生态家园建设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人员伤亡事故) 。

3、XX 年 5 月18 日 18 时,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报告上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至此,此次事故已迟报了 3 天半时间。XX 年 5 月 19 日,受总局委托,九三管理局立即成立了以管理局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纪委监察局、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于 XX 年 5 月 20 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采取了现场勘察、审查内业和询问当事人、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进行。同时聘请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技术鉴定。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确认这是一起因施工质量不合

4、格造成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 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 该项目涉及 4 个单位分别为泰兴建筑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思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农垦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泰兴建筑公司隶属于农垦建工集团。成立于 XX 年 4月 30 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刘磊,身份证号 230522197402202458,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黑)JZ 安许证字?XX?000828-04,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A3014023010367-4/4,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3004100004329。泰兴建筑公司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XX 年 5 月25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九三管理局生态家园建设项目,生态家园项目部共有员工 65 人,其中项目经理3 人;工长 2 人;技术员 4 人;质检员 2 人;材料员 1 人;安全员 3 人;其他员工 50 人。 开发单位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XX 年 4 月 12 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孙秉金,注册资金 500 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3000100005464。 监理单位为黑龙江思诚监理有限责

6、任公司,成立于 XX年 6 月 6 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徐军,注册资金 100 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1181100007406,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E223003713-2/1。XX 年 6 月 19 日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100619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为农垦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九三管理局生态家园位于局直东侧,总规划建筑面积20 万 平方米,其中:一期住宅共有 10 栋楼,楼号分别是A2、A4 至 A7、A12 至 A15、D5,总建筑面积 43753 平方米,工程造价 4682 万元。

7、事故发生现场为 A15 号楼,建筑面积 3119 平方米,层数 6 层,建筑等级二级,防火等级二级,底框砖混结构,抗震烈度 6 度,防水等级级,该楼开工时间是 XX 年 6 月9 日,主体工程完工时间是 XX 年 10 月 25 日。XX 年 4 月 1日开工后主要是进行基础抹灰、门窗安装、内外墙涂料等外装修作业,该事故断裂三层顶阳台混凝土浇筑时间为 XX年 9 月 20 日,拆模时间为 XX 年 10 月 8 日,四层顶阳台混凝土浇筑时间为 XX 年 9 月 26 日,拆模时间为 XX 年 10 月19 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XX 年 4 月 16 日,生态家园项目部项目经理韩伟

8、杰与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厂长李雅娟签订了生态家园小区A12、A15 号楼塑钢窗施工安装合同 。XX 年 4 月 27 日开始施工,XX 年 5 月 15 日上午七点左右,施工单位有 5 名从业人员在生态家园 A15 号一单元 5 楼阳台楼进行塑钢窗安装作业,这 5 名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大约上午十点左右,A15 号楼一单元 5 楼阳台坍塌,随后将四楼阳台砸塌,正在安装塑钢窗的 5 名从业人员坠 落到距离五楼阳台 12 米的地面。项目部安全员李宜琳当时在生态家园小区 A13 号和 A14 号楼中间工作现场,听到“轰隆”一声响后,第一个赶到事故现场,电话通知了工长张建华,随后拨打了

9、120 急救电话,项目经理韩伟杰接到张建华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救援,工长张建华安排技术员张宇赶到九三管理局聚宾楼招待所路口为救护车引导路线,随后将 5 名从业人员紧急送往九三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其中,李秀林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大约在中午 12 时左右,其他 4 名受伤从业人员刘金芝、臧淑荣、曹向东、吴延波正在治疗过程中。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李秀林,男,现年 35 岁,身份证号,232622197301281756, 黑龙江省嫩江县临江乡江南村 1 组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已死亡。 2、刘金枝,女,现年 48 岁,黑龙江省嫩江县人 ,嫩江县东

10、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3、臧淑荣,女,现年 48 岁,身份证号码232622196501010825,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4、曹向东,男,现年 45 岁,身份证号,232622196708071035,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5、吴延波,男,现年 49 岁,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嫩江县东胜塑钢门窗厂劳务人员,现正在医院治疗中。 截止到事故调查终结,共计直接经济损失已发生万元。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测确认,生态家园 A15 号楼一单元

11、5 楼阳台板未按原设计进行施工,不满足设计承载要求,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见事故鉴定报告)(二)间接原因 1、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包代管,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对阳台板浇筑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 3、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在施工期间,黑龙江思诚监理有限责 任公司曾多次提出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并下达工程暂停令 (见附件) ,均未引起重视并及时进行整改。XX 年以来,施工单位擅自拆除了水平安全网和密目网,致使发生事故时人员坠落无防护,加重了人员伤亡程

12、度。 4、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泰兴建筑公司项目部未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发生事故时无任何防护。 五、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生态家园小区项目部原项目经理张鹏(XX 年施工期间任项目经理)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篇二: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报告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 时 间

13、:XX 年 10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08:00 地 点: 当事人: XXX XX 岁 江苏省 XX 身份证号:XXXXXXXXX 在场人员: XXX XX 岁 陕西省 XXX 身份证号:XXXXXX XXX XX 岁 河南省 XXX 身份证号:XXXXXXX 事故经过: XX 年 10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08:00 时左右,瓦工工人XXX 和另外两名工友(XXX、XXX)均在 XX 楼 XX 侧同一底商内分开作业。虽有在场人员,但由于三人是分开作业并没有亲眼目睹事故发生经过,只能根据事故现场情景及在场人员的反映情况进行推测事故经过。当时当事人 XXX 正在拆除该商铺内一已用完的门字架体

14、,门字架共计两步架体,第一步架体立足作业面未按规范要求铺设脚踏板,而是由当事人放置两条木方、一块模板作为落脚承重面。第二步架体立足作业面是按规范要求放置的两块平行放置的脚踏板。此门字架体已使用完,当事人即站在第一步架体立足作业面上去拆除第二步架体上的脚踏板。因当事人疏忽或巧合,当事人双足均落在第一步架体立足作业面模板下的一条木方上,即由一条木方支撑当事人的身体重量及一块脚踏板的重量。木方承受不住发生 断裂,致使当事人从第一步架体立足面上摔落。根据现场查看及当事人的病情严重程度,推测当事人当时是头部着地且极有可能是头部撞击到架体下方部位预留的污水设备管口上,致使当事人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在场人

15、员听见脚踏板掉落及撞击声,纷纷去查看,发现当事人受伤后,在场人员 XXX 抱住当事人头部,XXX 立即呼救。08:05 左右,其班组长 XXX 赶到后立即将当事人送往医院急救。下午 13:00 急救结束,病人情况不容乐观,送往 ICU看护。XX 年 10 月 13 日凌晨 02:00 左右,病人救治无效去世。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当事人作业疏忽,在架体搭设不规范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摔落的时候头部磕碰在预留污水管口上,致使头部受到重击,伤势严重。 间接原因:收尾现场管理不完善,未实时监督到工人作业状态及作业环境,安全教育未能有效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事故处理: 分包单位方面: 1

16、、当事人受伤后,班组长立即将当事人送往医院,及时缴纳医治款,竭尽可能救治当事人。 2、及时通知家属,当事人姨妹第一时间赶到医院,见证了医院抢救过程。当事人儿子当天夜间赶到医院,陆续其他家属也赶到医院,分包单位及时对家属的食宿进行安排。 3、当事人在 XX 年 10 月 13 日去世后,及时征求家属意见,对后续赔偿安抚等方面进行协商。 家属方面: 1、家属对分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包含抢救、通知家属、安排食宿行等)表示接受认可,无异议。2、XX 年 10 月 14 日下午家属同意将死者送往殡仪馆。XX 年 10 月 20 日家属同意火化死者并接受经协商后确定的赔偿安抚费用,并主动要求签订协议,家属方面对此次事故处理表示理解认可,无异议。 3、XX 年 10 月 20 日家属携带死者骨灰赶往老家进行安葬。 总包单位方面: 1、事故发生后,总包积极介入,及时看望、安抚家属,督促分包单位妥善安排医院救治、家属的通知及食宿行问题。及时查看现场,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沟通了解家属的意愿,适时对家属及分包单位进行劝解,加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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