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超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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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超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超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篇一:范建菊诉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金民四初字第 1192 号 原告范建菊。 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 本院受理原告范建菊诉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应移送至本案所涉房屋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中原区桐柏路 98 号帝湖花园 A 区 1 单元 6 层北 1 号,故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雷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锦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XX 年度郑州市备案

3、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XX 年度郑州市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截止 9 月 15 日) 篇三:郑州市房地产中介调查报告郑州市房地产经纪发展现状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XX 年 1 月 20 日至 XX 年 3 月 28 日 调查地点:郑州市 调查目的:通过对郑州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了解房地产经纪企业在提供服务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来分析房地产经纪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为郑州市房地产经纪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切实的建议。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 调 查 人:* 随着郑州市房地产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经纪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上来说,房地产经纪业仍然是郑州房地产市场发育的一个薄弱环节。一

4、方面,经纪活动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人的作用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通过经纪活动达成的交易数量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在经纪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行此次调研,目的在于发现当前我市房地产经纪业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提出合理性的措施及建议。 一、调研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调查问卷以及访谈的形式,调研对象主要为我市二手房地产代理公司。共发出调查问卷50 份,截止 XX 年 2 月 2

5、8 日,共收到反馈的调查问卷 28 份,其中有效样卷 25 份。从问卷的回收情况来看,25 份问卷样本中涵盖一、二手房地产代理公司,其中涉及到二手房地产代理业务公司递交的问卷共 19 份,达到 76%,样本分布情况比较广泛,与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实际情况比较吻合,所以问卷的信息能较为客观的反映出郑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际情况。 调研对象二为市场中的消费者,主要考察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的选择意向以及对经纪企业服务的评价。采取调查问卷形式,共发出调查问卷 50 份,截 止 XX 年 3 月 28 日,共收到反馈的调查问卷 40 份,其中有效问卷 38 份。二、调查结果反映的郑州房地产经纪服务存在

6、的不规范行为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迅速,与广大市民的生活越来越紧密,也得到市民对中介这一行业的认可,但同时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对从业人员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总体上来说,房地产经纪业仍然是当前郑州房地产市场发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房地产中介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市民投诉的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根据调研反映,目前经纪业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房地产经纪企业规模及从业人员的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除去小部分的连锁经营和加盟经营的经纪公司之外,郑州市经纪公司多以单店经营为主,企业规模较小,员工总数 5-10 人,最多不超过 15 人。并且在这些从业

7、人员中,八成以上为非专业人士,高学历(本科及本科以上)的从业人员数在员工总数中仅占据 24%。 (二)关于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方面的调查 在多数小规模的经纪机构中,并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一方面是因为人员较少,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成本。但是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现代企业管理中最核心的是对人的管理,而调查显示 60%的小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员工也没有定期的培训,更谈不上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再加上没有形成可以增加企业向心力以及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所以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中,员工流动率要高于规模大的企业。 其次,多数小经纪企业没有建立科学

8、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台账记录和会计记录,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另一方面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三)关于房地产经纪企业服务方面的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当前经纪企业所提供的经纪服务存在的问题很多,也是最严重的,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亟需改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关于经纪企业的调查 第一、存在部分经纪公司无证或者证照不齐经营的现象。为抢占市场,很多房产经纪公司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外提供各种中介服务,所发 的名片、广告宣传等仅仅留下电话,并未留下其他联系方式,一旦出现问题,就了无音讯了。根据工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业务内容的规定,房地产咨询公司则无权进行房地产交

9、易行为,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从事房地产咨询的机构也随着市场的导向开辟了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但是其营业范围却并未随之而变更,给行政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很多不便,特别是当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二、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和违约金、不兑现承诺的现象。现实中,有很多经济公司通过网站、媒体、报纸、宣传单等渠道发布广告信息,但是某些经纪机构在宣传楼盘或商品房时,事先并没有对该楼盘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却通过地段繁华、全新装修、价格优惠等字眼来吸引顾客。也有房地产经纪人为尽快促成交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者导致交易失败的信息避而不谈、随意承诺,例如虚构房源、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解决户

10、口等,一旦消费者缴纳定金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收取定金之后卷款而逃。 第三、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骗取中介费、违约金的现象。对于真正懂得行业潜规则的经纪人来说, “收违约金比收中介费更划算” ,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介费用一般不是很高。按照惯例,买主在认购前都会交一定金额的订金,然后再签约一个意向书。一般情况下,意向书会注明交足余款的时间限制,于是有些经纪人通过一些不道德的手段,如拖延代办手续时间等来制造麻烦,以此来造成客户违约,或者通过买卖双方沟通不便,给买卖双方制造麻烦,使得消费者违约,经纪人便从中斡旋以收取违约金,一般违约金会高于订金很多。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和政策咨询员,一

11、般都比普通客户对房地产和消费方面的法律政策了解得更全面深入,很多情况下经纪人就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哄骗客户,特别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几乎一无所知的客户。 2、关于经纪企业从业人员的调查 存在随意承诺,缺乏诚信的现象。通过与一些从业人士访谈得知,有些公司的经纪人为促成交易,或者是抢夺客源、盘源,对客户做出许多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项,甚至违背法律法规的事项进行承诺,例如报低价、保证贷款金额或年限等,一些中介公司甚至协助客户办理假工作证明、补报个税等来替某些不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者购买房子,造成中介行业鱼龙混杂。 3、关于经纪企业服务收费的调查 调查发现,房地产经纪企业存在收费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第

12、一、乱收费。65%的调查者反映在交易中缴纳了较多的服务费。同时通过访谈得知,一些不正规的小企业为促成交易,在承诺低廉的中介费的同时却要求客户缴纳高昂按揭服务费用,甚至少数机构会额外增加服务的项目,或者将服务项目分拆分别收费、甚至虚构按揭服务项目。另还有,对一些特定的房源(独家等)收取超过规定的费用。但购房合同上佣金数额仍旧是符合规定的,另多出部分一般直接收取现金,且不开据发票和任何收费证明。第二、报低价。通过与一些从业人员交谈获悉,近三成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促成交易时,会故意暗示消费者可以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价格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逃避国家税收,从而降低购房成本。 第三、吃差价。在买卖双方信息不

13、对称的情况下,向交易双方或一方隐瞒真实成交价,将买卖双方之间的差额据为己有,或者直接参与交易炒卖房屋。 第四、私下收取费用。近六成的消费者反映在买卖交易过程中,经纪人会私下要求收取客户的佣金或定金。 (四)关于消费者的调查 一方面主要考察消费者对于房地产经纪企业的意向选择。六成以上的买房或卖房者表示会选择业内可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而对于租房者来说,则倾向于选择与房东直接联系,尤其以收入水平较低的年轻人居多。 另一方面调查消费者意识到权益被侵害时,会不会采取手段维权。60%的调查者反映,即使在感觉到被多收费的情况下,也不会采取手段维权,一方面因为数额较小,另一方面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14、。 三、房地产经纪业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规模小 截至目前,郑州市登记在册的二手房经纪机构共有120 家,除去几家连锁经营及加盟经营外,如郑州郑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弘业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郑州 21 世纪不动产,其他多数为单店经营,规模较小,且员工数量也较少,往往会出现身兼多职的现象,管理很不规范。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目前,我市大部分房地产经纪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业人员素质较差,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匮乏。据调查结果显示,房地产经纪企业中,从业人员 46%属于大专院校毕业,高中及高中以下占据 30%,而 高学历的占比

15、不过 1/3。 (见图 1)图 1:郑州市房地产经纪中从业人员学历构成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精通建筑、物业管理、金融、法律等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但满足这些条件的经纪机构并不多,在这些从业人员中,近七成人员属于非相关专业毕业。 (见表一)并且经纪机构中还存在许多转行人员,更是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表一:郑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专业划分 第二、内部组织体系不健全。许多机构由于人员较少,许多人既是业务员,又是出纳或会计,没有完善的组织体系,业务流程混乱,工作极为不规范。第三、缺乏必要的台账记录和会计记录。这对主管部门监管和了解信息提出了难题,也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16、另外,还存在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含糊、服务不到位、手续不齐备等现象,影响企业经营和声誉。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缺乏诚信 第一、利益至上,不择手段。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将赚钱看作是唯一目的,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在经纪业中,扣留、骗取看房押金的问题最为突出,还有一些经纪机构以控制买卖双方互不见面的方式,压低卖价、抬高买价,通过分别签订两份协约获得非法所得。 第二、业务操作简单化,不规范。简单化这种倾向在一些小型中介结构中表现尤为突出。譬如,一些经纪机构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 如有的合同把成交定为“客户与业主见面” 、 “客户与业主交换联系方式”或“客户支付定金” ,以此作为收取佣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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