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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在已改为“逃税罪”。 提示注意 2 新规定的“逃税罪”,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也不再做详细规定,而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提示注意 3 纳税人的逃税行为虽已构成逃税罪,但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新规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中的体现,体现了“宽”的一面。 提示注意 4 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
3、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这个新规定同http:/ 敎育 网整理 二、抗税罪二、抗税罪 1.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纳税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提示注意 5 非纳税人单独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税收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非纳税人与纳税人共同故意抗税的,成立抗税罪的共犯。 2.行为方式: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提示注意 6 如果有暴力抗税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规定为“转化犯”的立法例。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行为人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刑法第 204 条第 2 款规定,构成逃税罪。 2.在上述情况下,可理解为行为人骗回的是本人所缴纳的税款,相当于应当纳税而没有纳税,属逃税性质,但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此时纳税人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注意 7 此处实为想象竞合犯,但采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刑法中仅有两处,需特别注意。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