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签字背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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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签字背书制度纪检签字背书制度篇一:XXX 乡签字背书制度XXX 乡签字、背书制度 为使 XXX 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解决责任主体不明晰、过错追究不到位以及干部“灯下黑”问题。 第二条 “签字背书”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机关民主决策、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部署等重要工作。 第三条 对于机关“三重一大”决策部署事项,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背书。 第四条 对以乡党委、政府名义向

2、县委、县政府报告或答复的各类文件上,主办人、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第五条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按责任大小以下列方式对签字背书人员进行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会议检讨; (三)警示训诫; (四)停职检查;(五)责令辞职、免职和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 XXX 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 乡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考核评价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象为:乡、村两级党组织、卫生院、学区等单位主要

3、负责人。 第二条 考核评价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为年初乡党委与各村、乡属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中列明的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负面清单的防范情况;各党(总支)支部、乡属站所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向乡党委会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村纪检专干、村监督委员会向乡纪委述职述廉述作风制度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价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班子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 (五)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

4、下进行,每年由乡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党(总支)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乡纪委参与检查考核。 第五条 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检查考核方式。 (一)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中对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年终考核与“三述”测评相结合。年终或次年初进行责任制考核。责任制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三述”测评工作合并进行。 1.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主体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项责任中。“负面清单”为减分因素,在责任

5、书中逐项明确减分分值,减分总分值为“主体责任清单”分值的 50%。乡、村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领导班子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 2.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乡和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各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实行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 30%,民主测评占 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 40%。 第六条 乡纪委领导成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方式。 (一)乡纪委领导成员年度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监督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项责任中。乡纪委

6、与乡党委共担“负面清单” ,同为减分因素,减分总分值为“监督责任清单”分值的 5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乡纪委领导成员本年 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二)乡纪委负责人按照乡纪委负责人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 30%,民主测评占 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 40%。 第七条 半年检查程序。半年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对照责任书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查阅资料、个别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半年检查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并以问题为导向督促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年终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7、年终考核程序。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考核组查阅资料、会议“三述” 、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组根据考核掌握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九条 “一票否决”情形。以下两种情况予以“一票否决” 。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或班子成员中有 2 人(含 2 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 、责令辞职、免职,且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班子成员期间的;二是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四条规定和县委十条规定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第十条 考核等次。

8、 (一)乡、村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评定分为“好” 、 篇二:绵阳市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办法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和四川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川委办?XX?20 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签字背书”是指,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

9、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以党委(党组、党工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必要时由纪检组织负责人共同签名。以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纪检员)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文件、 - 1 - 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纪检组织公章。第五条 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对本地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 (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 (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

10、、总结报告;(四) “积极预防、系统治理”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五)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六)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 (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六条 纪检组织负责人必须在本地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 (二)违纪违规线索报告; - 2 - (三)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

11、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四)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 (五)纪检组织及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 (六)被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七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者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报告不签字理由。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

12、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九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取证、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提请 - 3 - 相关机构予以协助。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第十条 签字背书样式可参照附录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签字背书一式两联,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签字背书后,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发现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区纪委监察局。 第十二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

13、究时,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理和处分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察局为游仙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四条 经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游仙区“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 - 4 - 第十五条 对消极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的,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绩效管理;对应该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而未履行的

14、,一旦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加重情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仙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辖区内非公企业党组织和村、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介质的签字背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 年 10 月 15 日起实施。 - 5 - 篇三:藕团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藕团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委、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对各类形成的材料和需要上报、备案的文书材料,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

15、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进行签名的行为。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签字背书” 。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要在形成的各类文书上进行签名,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 (二)需上报或提交研究讨论、备案的各类文书,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 (三) “签字背书”后的文书材料要做好留存归档工作,作为责任倒查和追责的依据。 三、每年制定和制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责任书,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作为年度工作的考核依据。责任书订应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签订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 (二)实行分级分层“签字背书” 。委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签字背书” 。 四、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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