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课件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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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发票管控,2,开篇语,审计署发现中央部门5170张假发票 金额1.42亿元中新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周兆军 张蔚然) 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他表示,审计署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3,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一是惊人的各部委作假比

2、例。5170/29363 =17.6%,二是惊人的假发票涉及案值。.42亿元/5170张=2.75万元/张。,4,17家央企问题一箩筐 违规薪酬假发票等悉数曝光2011年05月21日 新京报微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03年至2010年1月,所属广州远洋等2家企业违规使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1276.93万元,其中的1037.06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2007年至2010年7月,中远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使用虚假发票分别套取资金97.9万元和1689.18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5,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9年,招商地产及其所属企业采取凭员工个人旅游费用单据

3、报销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方式,向员工发放旅游费507.15万元。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8年,所属保定天威违规虚列研发费用425万元用于个人奖励。2011年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doc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doc,6,主要内容,一、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 四、营业税发票管理 五、其他发票管理规定,7,一、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4、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五条(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和附则七章),8,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9,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5、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10,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6、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11,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2,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

7、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13,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14,第二十九条

8、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15,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

9、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16,(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17,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10、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8,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9,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1、20,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21,(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22,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

12、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23,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24,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

13、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25,二、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一)税法有关扣除凭证要求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扣除凭证是指各种用作证明各项支出的票据和证件等(书面)资料。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14、6,2、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27,3、其他直接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

15、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29,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

16、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规定:对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30,(二)扣除凭证的分类因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参考相关营业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31,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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