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雇劳工保护的 法政策选择 - 行政 - 欢迎光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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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樂、安全、尊嚴、薪青年社會新鮮人勞動權益宣導,孫友聯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2007年04月18,你不可不知的勞動權益,或許你即將面臨這些問題: 適用期間沒有勞健保? 什麼情況下,老闆可以叫你走路?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算不算職業災害? 加班費、資遣費怎麼算才合理? 遇到勞資爭議,要怎麼處理? 什麼情況之下,才會有退休金?瞭解勞動法,掌握你的職場人生,你聽過這些勞動法嗎?,勞基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安全衛生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保險法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工會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約法,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1984年):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2、 勞動契約 9 第 三 章 工資 21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0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44 第 六 章 退休 53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 第 八 章 技術生 64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70 第 一 章 監督與檢查 72 第 一一 章 罰則 75 第 一二 章 附則 83 勞資會議,勞動關係不同階段問題群,什麼是勞僱關係,勞工/受僱者,雇主,勞動契約,提供勞務,給付報酬,雇主之社會保險義務:勞保、健保、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什麼是承攬關係,承攬外包,定作人,承攬契約,勞動契約 (僱用關係) 指運及監督,工作場所的提供,勞工,承攬商,什麼是派遣?,勞動契約之類型,第

3、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什麼是定期契約?,乃指勞動契約定有期間,其約定期間或契約目的完成時,勞動關係即終止。 勞基法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了預期之非繼續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

4、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解除僱傭關係,經濟性解雇vs懲戒性解雇 非過失性解雇vs過失性解雇判定與爭議:1.依解雇事由之責任歸屬。2.法定解僱事由。3.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經濟性解雇,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不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懲戒性解雇,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

5、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經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限制解僱期間,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50條:產假 第59條:職災,勞工被迫離職事由-1,第14

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勞工被迫離職事由-2,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經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

7、契約準用之。,解僱程序及資遣費,預告之相關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續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之請求,契約後可能產生的若干問題,違約金損害賠償爭議: 一定服務年限之損害賠償。 訓練、制服等之賠償。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

8、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競業禁止: 契約終止後競業禁止是損害賠償。 一定年限內之競業禁止。,個案分析,包青天的夢魘!(11-3) 就是要你走,裁轍你的單位!(11-4) 被錯愛的負擔!(11-5) 女主播的八卦!(12-1) 小廚師的18個盤子(12-4,5) 愛台灣,不愛台灣勞工(14-5),當你被解僱時,你要注意什麼,瞭解被解僱之理由,並立即意識表達反對與否,必要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告知雇主。 直接與雇主或其代表人協商,尋求解決方案。 如無結果,可逕赴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由勞、資、政三方共同討論解決方案。 司法訴訟,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9、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基本工資及給予方式,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840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延

10、長工時(加班費),加班費的意義!?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前兩個小時1.33。 後兩個小時1.66。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歧視禁止、積欠工資及年終奬金,同工同酬,不得有性別歧視。(第25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26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27條:積欠工資)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漬償之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第28條) 年終獎金: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

11、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 (第29條),特別注意 責任制工時,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責任制工時之核心,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及工作類型 雖排除勞基法工時規定,但非毫無法律保障,只是留任勞資自行約定,例如工時, 休例假,

12、加班費 勞資之約定須送主管機關核備 注意:除非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者,同一工作廠所的其他工作者須適用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正常工時與變型工時,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

13、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指定行業之變型工時,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

14、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工時之相關規定,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31)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34)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35)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36)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37

15、),特休假,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深夜工作之禁止及母性保護,第49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

16、,從其約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產假、妊娠期間之保障及哺乳時間,產假 女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妊娠期間之工作保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母性保障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兩性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有關請假類別及規定一覽表,職業災害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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