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的保险合同定义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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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国家的保险合同定义都不同每个国家的保险合同定义都不同日常生活中对保险的理解似乎不言而喻,有趣的是,各个国家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却截然有异。比如中国以保险风险的转移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却认为,仅仅转移了保险风险并不一定就是保险合同。以法律健全著称的德国,也未能避开这一尴尬境地,没有将保险合同明确地在法律中进行定义。自 2007 年开始,中国保险业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 新企业会计准则一改以往以专门制度规范金融保险会计的做法,而采用了所有企业适用一套准则,仅将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里进行规范这一新做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这一转变,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保险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2、同时也反映了定义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仍然存在分歧,分析比较各大主要会计制度对保险合同定义的异同,是促进国际保险会计趋同的首要任务。保险合同的尴尬:各国保险合同定义各异,保险合同分类标准不一日常生活中对保险的理解似乎不言而喻,有趣的是,各个国家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却截然有异。比如中国以保险风险的转移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却认为,仅仅转移了保险风险并不一定就是保险合同。以法律健全著称的德国,也未能避开这一尴尬境地,没有将保险合同明确地在法律中进行定义。除此以外,各国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参照了不同的划分标准。我国将保险标的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又

3、细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日本则分为: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损害保险中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澳大利亚将保险合同分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德国将保险合同分类为: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对保险合同的不同定义和不同分类,间接地导致了各个国家采用的保险会计模式也不同。中国:保险风险转移是关键,延长期赔付责任为分类依据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仅对保险进行定义,而没有特别针对保险合同。法律层面保险合同的定义,始见于 2006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第 25 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第 2 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

4、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承担投保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该会计准则认为,对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新引进的保险风险概念,是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行趋同重要转变。事实上基于这一界定,由于一方面一般中国市场的保险品种都含有风险的转移,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没有对风险承担的程度提出要求,所以大部分险种的合同都符合原保险合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比如: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终身人寿险、定期人寿险、年金合同、人身意外伤害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两全保险等等。企业会计准则将这些保险合同分为两类,即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的概念也出现于其他国家保险会计规范中(比如美国),但是中国对该术语进行了自己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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