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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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关于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中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保险制度改革中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在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方面的“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从今年年初开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使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开始朝着群众期待的方向破冰前行,也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市先后组织到武陵区、鼎城区、桃源县、澧县、安乡县、西洞庭管理区六个区县对当前制度改革中存在

2、的突出问题做了全面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和想法,为全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顺利出台及时提供基层第一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中的突出问题这次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方案设计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缴费基数、费率标准、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都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于改革试点时间早、覆盖面大、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在向新政策逐步过渡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亟待解决。(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难度大。决定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对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

3、制外参保人员,改革后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根据调查统计,我市目前有决定适用人群之外的参保人员 22079 人(其中在职人员15746 人,退休人员 6333 人),占全市参保总人数的 11.4%;此类人员身份十分复杂,有改革改制后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已参保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内临时工、挂靠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乡镇原事业站所改制分流人员等等。目前有相当部分编制外参保人员表露出不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意愿,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已经存在欠费情况的编制外参保在职人员,对转移过程中涉及到的保费补缴个

4、人难以负担;二是编制外参保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储蓄额普遍低于企业职工,担心转移后会造成退休时个人养老待遇水平降低;三是编制外退休人员担心转移后会降低个人养老待遇水平或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调整政策。各种情况不一而足,如不一一为他们妥善解决实际困难,势必会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二)丧葬抚恤费政策不能体现公平。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现行丧葬抚恤费政策的不统一、不公平,已引起广大参保人员的强烈不满。其一,丧葬抚恤费待遇没有完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由单位负责发放,而不是从基金中列支,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无力负担,导致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其二,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不

5、一致。目前,我市企业职工死亡后领取的丧葬抚恤费接近 4 万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丧葬抚恤费在 3.5 万元左右,而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丧葬抚恤费超过 10 万元,无形地划分了人员等级,拉大了待遇差距,“社会不公”的争议如水如潮,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三)部分老人退休待遇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市退休人员待遇主要由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两部分组成。目前,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无力支付或仅部分支付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使部分退休人员待遇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而决定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此办法改革后,

6、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无法落实的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二、化解问题的意见建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谋划,摒弃以往工作中“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要以解决民众关注的迫切问题为突破口,打好改革攻坚战,确保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一)合理制定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议省厅在制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时,既要考虑严格执行参保范围相关政策,又要考虑顺利平稳对接。对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参保人员,根据其不同身份区别对待。一是事转企单位的在职人员,其 2014 年 10 月 1 日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

7、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退还本人后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二是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文教卫系统超编人员,按原地方政策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其 2014 年 10 月 1 日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根据本人意愿作为实际缴费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与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相比存在的差距,允许个人自愿选择补缴。三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直接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四是乡镇站所改制分流人员,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费的本息退还本人,改制后的缴费年限作为

8、实际缴费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与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相比存在的差距,允许个人自愿选择补缴。五是对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如果是属于事业编制退休,或者由于事业单位改制时政府承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按事业单位性质退休的,建议仍然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于其他性质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确保其待遇不降低的原则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总和)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调待政策。(二)改革丧葬抚恤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丧葬抚恤费制度一直是大家谈论的

9、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该同样适应这一法律。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丧葬抚恤费也应该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建议实行统一的丧葬抚恤费标准。(三)明确生活补贴发放渠道。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占养老待遇总额的 50%以上,如果生活补贴不到位,他们的待遇比企业退休人员要低很多,那此次大家翘首以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他

10、们来说毫无意义。建议将这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月由社保经办机构足额支付。其主要理由:一是他们的退休待遇总额与企业同类人员的养老金基本一致;二是部分有条件的区县已经将生活补贴作为养老金统筹项目纳入了当地财政预算;三是很多人原来退休时单位还存在,随着改革的深入,单位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所以对他们来说财政与社保部门就是他们的依靠;四是新的改革方案提出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这些没有单位的参保对象就是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的主体。总之,为适应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改革活力,各级政府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处理参保人员清欠、退休、转保等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参保人员意愿,不留历史后遗症,要让试点中暴露的问题,通过此次改革彻底得到化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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