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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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养老利弊分析以房养老利弊分析一、事例选择:2006 年,全国政协委员、时任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赖明就建议对此成立课题组进行调研,选择大城市做试点,等到运作成熟后向全国推广。2007 年,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曾试推过一种叫做“住房自助养老”的创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与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不同的是,上海模式从一开始就变更了房屋的产权人。其基本模式为:老年人将自有产权房屋出售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选择在有生之年仍居住在原房屋内,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房屋租金、保证金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全部由老人自由支配使用。2011 年,在全国召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说,城乡老人家庭中,空

2、巢家庭超过 50%,部分大中城市达 70%。民政部将试推“以房养老”。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指出,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老年食品、老年住宅、“以房养老”等服务市场。这可以看成国家在以房养老政策方面最新的表态。2013 年 9 月 13 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近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是 21 世纪国务院领导人批示研究这项保险服务之后,第一次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要求,由此再度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赞成者和反对者,不一而足。2014 年 3 月 20 日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有望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这 4 个城市先行试点。

3、在保险公司试点资格方面,保监会表示需满足 7 个条件,如已开业满 5 年,注册资本不少于 2亿元,能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合理定价等。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参与以房养老业务试点提出总量限制。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 200 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 200 亿的部分。单个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500 万元。以一家保险公司总资产为 1000 亿元为例,其试点以房养老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 4%200 亿+0.2%800 亿=9.6 亿元。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宣传该产品

4、时候一定要如实介绍,明确提示消费者抵押房产的后续评估、管理和处置情况,不得夸大房产增值在提升养老金领取水平方面的作用;不得向不符合要求的客户推介业务。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担。此外,对于该产品的销售,保险营销员需要持证上岗,经考核通过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销售资格。而为了充分保护客户的“反悔权”,征求意见特别提出该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15 个自然日”,比一般保险产品 10 天的犹豫期有所增加。一险企人士告诉记者,该业务面临很多风险,如 70 年产权问题等,他分析参与的保险公司做法会比较保守。二、个人讨论提纲:首先,我们从实际本身来

5、看一下1、市场前景关于以房养老,很多专家的观点一致:以房养老值得期待。理由有二:一是“4+2+1”的家庭模式已经出现于人们眼前,面对巨大的家庭压力,独生子女一代很难再稳妥地用自己的力量给老年人一个天伦之乐的晚年。二是老年人,整个晚年的花费也在不断增大。而以房养老的养老模式恰恰能改善“有房富人,现金穷人”的“中国穷老人”现状。2、表现形式(1)子女养老,房产由子女继承;(2)抚养人养老,房产由抚养人继承;(3)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价款养老;(4)将房子出租出售,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或售房款养老;(5)售出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6)将住房出售,再租回原住房,用该笔款项交纳房租和

6、养老;(7)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第一种形式属于家庭养老,取决于子女的孝心和孝行;中间的几种形式属于自助性养老,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自己售房和出租房等均有较大的交易成本,自己再租回房子或者住老年公寓等也有较大不确定性);最后一种形式为社会机构承揽的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属于社会机构提供的以房养老业务,可以为适合以房养老的人群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3、老龄化导致社会养老压力加大据 2005 年底全国 1%人口抽样显示,我国 65 岁以上人口达到10055 万人,占总人口数的 7.7%。按照老龄

7、化评判标准,我国已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人口学家预测,2010 年我国人口总数将为 13.39 亿,2040 年达到顶峰 14.91 亿后开始下降。与此同时,65 岁以上老年人口 2010年为 1.12 亿、2040 年达到 3.12 亿后仍将继续上升。这组数据明确告诉我们,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主要的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养老。就现有的社会福利水平来说,是比较低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也比较小,依靠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养老问题是非常有限的,数字表明,2004 年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为总人口的 12.57%,2005 年为13.38%,远远低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 20%最

8、低线。因此,我国还需要快速拓展多种渠道,解决养老问题。再次,对老人的自身利益而言也是不错的选择以房养老”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提高老人的晚年物质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充分享受适合其生理特点的老年食品、老年保健品、老年护理、老年旅游产品等。尤其是空巢老人,可以进驻环境优美、设施完备、服务优质的老年公寓,得到全面而专业的照顾,真正让老人颐养天年。三、个人结论:个人感觉“以房养老”在给老年人带来优越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必将遇到重重困难。历史证明,任何一种新的政策在执行之初,总会遇到各种阻碍。究其原因,要么是损害了一部分的利益,要么是与传统的习惯相对立,一时不能改变。这两点原因,“以房养老”刚好都沾上了边。“

9、以房养老”首先挑战的是国人传统观念。“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人从小就知道“百敬孝为先”的道理,因此,绝大多数中国子女认为孝敬老人、供养老人天经地义。如果谁敢踏入雷区不照顾老人必将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老人将房产作为财富馈赠给后辈也是顺理成章之事。老年人以房养老,减少了子女将来可继承的家庭财产,对于指望得到老人房产的子女来说是不能够接受的。国内每年发生的大量与房产继承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就足以说明中国人重视继承房产的程度。而“以房养老”之所以在美国子女争议少,且广受欢迎,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外高额的遗产继承税。以美国为例,继承 65 万以上财产,遗产继承税高达 37%到

10、55%,所以,西方老人及子女很容易在是否要房子之间做出选择。而在中国,继承税仅为 7%,且对于目前不断看涨的国内房价,房子增值空间大,绝大多数老人和子女更愿意要房产。因为,它不仅是一笔财富,亦可以继续作为投资。除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对“以房养老”的排斥,此外,“以房养老”在技术上及市场上,还受到了中国国情的双重考验。首先,“以房养老”实施的技术难度大。“倒按揭”确定每月支付给老人抵押房产的数额,要通过预测老人的寿命来实现。而预测寿命本身就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老人实际寿命比协议期短,那么老人实际得到的钱就比较少,老人就有损失,反之,保险公司有损失。这无疑增大了“以房养老”的技术难度。其

11、次,“以房养老”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大。“以房养老”在西方国家可以普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相对比较稳定,利率稳定,期房价估算变动不大,“以房养老”的折旧预测较容易。而我国近两年房地产时常日益红火,房价日新月异,且我国正处于加息周期,利率非常不稳定,如此一来,势必会造成大批违约。对与保险公司来说,不仅技术难度大,金融风险也比较大。四、小组讨论结论:“以房养老”的实施,存在六个问题:第一、法律制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层面的“以房养老”就很难推行。“以房养老”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险机构等多个部门一起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细则才可能得到推展。“以房养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

12、。“以房养老”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要求相当高。如何保证这些行业、部门公平、公正地经营、管理和执法,在当前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是个极大的挑战。就拿房地产评估来说,由于起步较晚,中国房地产评估机构还极不规范,不但整体素质偏低,而且市场存在恶性竞争,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尤其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有相关人士表示,在将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应设立对老年人居住权的优先保护原则。第二、养老观念“养儿防老”的观念一直还在影响着这一代老人。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给养老院,不给子女,许多老人和年轻人还难以接受。在当前经济还

13、不怎么发达、贫富差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许多老百姓辛苦一辈子也难以攒下一套房子,到老了,却又不得不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以贷款养老,这怎么都让人感觉银行似乎在“抢钱”。有评论者指出,“以房养老”折射出的是中低收入群体深深的无奈,养儿就是防老,我认为主要是社会的大环境的重压,每个人可能都不能应付这个社会,但是我们的专家学者总是让新一代适应社会,没有办法。第三、金融机构“以房养老”金融产品推出的最大阻力来自于金融机构,其中担心房价下行是主要原因。一位保险从业者说,这项工作的“难度在于,对国内房地产市场价格中长期走势、人均预期寿命等关键因素的难以预测。对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来说,倒按揭与正按揭恰恰相反,时

14、间越长风险越大。第四、养老机构老人不愿意离开自己的房子到养老机构,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养老机构不够完善。好点的养老院收费太高,还要找关系;差的服务又不到位。第五、产权制约我国推行的住宅用地 70 年年限也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普遍担忧的问题。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而当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保险公司或银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来补偿已支付的养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给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也较大。第六、适用人群按照现有情况分析,符合条件的最有可能是独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无子女、子女定居国外的老人,这些老人没有继承等问题。但即使这类老人也担心,一旦签订协议,即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落入“没房也没钱”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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