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司法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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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司法鉴定规范文书司法鉴定规范 篇一: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 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 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配合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的实施,规范司法鉴 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 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部根据决 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 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

2、,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1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 鉴定文书 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依照法 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 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 定检验 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

3、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 人提供 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 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 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 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 委托人 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 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 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 及附注等内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 按照本 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 的名 称

4、、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 应当写明声 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 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 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 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 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 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 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 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

5、 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 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 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 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 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 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 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 以在附 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 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

6、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 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 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 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 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 清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 时注明本页

7、是第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 “此页无正 文”字样; (四)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 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 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 构内部复 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 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 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 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 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

8、作日 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 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 4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 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中的 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 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 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自左而右 环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 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本规范施行前,司法鉴定人使用的印章和司法鉴定机

9、构使用的司法鉴定专用章规格、式样、文字、字体符合本 规范规定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 XX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部 XX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同 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二。 篇二:司法鉴定文书范本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 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 称决定 ) ,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的实施,规范司法鉴定文

10、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 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 化建设,我部根据决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 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 议书(示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 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 中涉及的专门性问

11、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 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 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 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 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 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 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 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 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 及附注等内容。 第四条 司

12、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 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 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 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 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 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 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 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

13、项 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 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 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 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 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 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 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 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 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 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

14、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 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 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 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 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 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 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

15、、 清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来 自: 小龙文 档网:文书司法鉴定规范),同时注明本页是第 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 “此页无正 文”字样; (四)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 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 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 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

16、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 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 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 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 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 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 4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 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文中的 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 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印 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自左而右 环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 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本规范施行前,司法鉴定人使用的印章和司法鉴定机 构使用的司法鉴定专用章规格、式样、文字、字体符合本 规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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