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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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案材料模板报案材料模板篇一:报案材料范本报案书 报案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31-85688955 公司地址: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 216 号; 犯罪嫌疑人:彭卓,男,汉族,19829 年 9 月 12 日出生; 身份证号:430121198909120439 原系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新田村北冲组 266 号,联系电话:15116281896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彭卓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彭卓系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康)的业务员。经公司授权委托,自 XX 年 6月 2 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长沙地区公司药

2、品销售与代为公司接收客户货款,但犯罪嫌疑人彭卓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财务制度和自身岗位职责,涉嫌以下犯罪事实与行为: XX 年 03 月 09 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房。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 XX 年 03 月 15 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彭卓。然而,犯罪嫌疑人彭卓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XX 年 03 月 28 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同心康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 XX 年 03 月 30 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彭卓

3、。然而,犯罪嫌疑人彭卓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XX 年 11 月 22 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岳麓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彭卓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长沙市岳麓区中南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从未从商康进货。该笔交易系犯罪嫌疑人彭卓采用虚拟客户、欺诈公司的手段以达到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的目的的行为; XX 年 03 月 09 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元的货物 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_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彭卓_从商康进货_元,该货款客户于_年_月_日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然

4、而,犯罪嫌疑人_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5、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 272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

6、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

7、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 ,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

8、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 272 条第 1 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9、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84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在商康公司利用业务员的身份和职权与公司客户进行药品交易,商康公司累计向犯罪嫌疑人_发货价值_元货物,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年_

10、月_日犯罪嫌疑人_仍未将货款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货款_元,其余价值_元货物犯罪嫌疑人_提走后去向不明。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_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公司采取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业务员代公司从客户处收款)恶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的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三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此致 长沙市洞井派出所 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_年_月_日 附: 1._证据来源及目录; 2._证据明细(编号

11、1编号 23) ; 篇二:报案材料样本关于 xxx 等聚众扰乱企业营业秩序、聚众扰 乱公共秩序等的报案材料 尊敬的 xxx 公安派出所: XX 年 3 月 20 日上午,我公司市场管理员依据公司市场部和商户协商划定的摊位线对摊位进行整顿管理,在整顿周宇现用摊位时,由于他的水果挤占了别的商户的摊位,而且他蛮横地表示不许移动他的东西,拒绝配合管理,因此我公司市场管理员按规定帮他搬到限他所用的摊位内,于是 xxx 和我市场管理员发生矛盾,xxx 首先动手打了我市场管理员 xxx 一拳,由此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局面。为了尽快平息和处理该事件,我市场管理员和保安全部往办公室撤回以商议处理方案,此时 xxx

12、的爱人接着就手提一小凳子砸向我工作人员的头部,同时砸破了我水果市场办公室的玻璃门,砸坏门后又殴打我公司工作人员,然后派出所民警进入调解。 派出所民警介入后,将当事人双方带到了派出所。当时我公司工作人员 xxx 和 xxx 留守清扫办公室,而xxx、xxx 等人带了一群女同志冲进市场办公室,并说“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出去把路给他堵了” ,于是 xxx、xxx 带着一群人走出市场办公室,并且扬言所有市场内的商户及其家属都要去堵住公司市场的大门和荆沙大道,还说如果不去就会死掉家人等,然后就号召更多的人堵住了我公司市场蔬菜大门和荆沙大道,严重扰乱我公司市场的有序管理,严重妨碍了国道上的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

13、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我公司管理人 xxx、xxx 等人以及现场商户等均亲眼目 睹,派出所民警也已经进行了相关调查,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和广泛的不良社会影响,我公司恳请公安部门进一步展开调查,并恳请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给予 xxx及其爱人警告并罚款,责令 xxx 及其爱人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依法给予聚众扰乱企业营业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xxx、xxx 等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致 敬 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年 3 月 26 日 附:xxx 和 xxx

14、 的两份证明材料。 篇三:刑事案件报案材料模板刑事案件报案材料 报案人(受害人)张 XX, (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吴 XX, (基本情况) 事情经过: XX 年 5 月份,报案人通过其妹夫王 XX 认识了吴 XX, 吴 XX 告知报案人及王 XX 东说:他可以帮助报案人承揽 XX 公司厂房建设的工程。于 6 月份的时候吴告诉报案人说:工 程已经承包下来了,让报案人给他 50000 元的好处费,报案 人将 50000 元以汇款的方式,汇到吴 XX 的帐户上。后来工程 一直没有开工。 到 XX 年 10 月份,吴 XX 告诉报案人说工程到 11 月份在 固阳马上开工了,又让报案人给其支付 50000 元的好处费。 报案人又以汇款的方式给吴 XX 帐户汇款 50000 元。后工程一 直没有开工,吴一直谎称工程马上开工,一直到 XX年 5 月。 到后来报案人再给吴打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经报案人与固阳 开发区管委会核查,并没有 XX 公司,也没有吴 XX 所说的 工程。 上述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报案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此致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报案人: 时间:注:报案材料,应简明扼要,把基本事实表达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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