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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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 篇一:试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现状、成因及对 策 论文 关键词: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对策论文摘 要: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书面劳动合同才是 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但实践中,无 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造成这种现状 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要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改革。劳 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我国劳动法第 16 条第二 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在第 19 条又 特别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2、订立。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境内的任何类型的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必须与劳动者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 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但在实践中,没有书面劳动合 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 一、现状 事实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利用人单位就双方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 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 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这是一种极不稳定的 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未以 白纸黑字” 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 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空口无凭” ,这类劳动争议案件,往成为劳动争议

3、处 理机关的棘手案件。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种情况: 1、自始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一 些临时用工单位,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 口头协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城镇国有 企业 、集 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同口径职 工总数的%而城镇私营企业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中, 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仅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 55% 左右。 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 形式续订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享受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 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或者明 知故犯,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

4、 合同,等试用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当 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被用人单 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相当多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发 生,而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不敢通过 法 律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些用人单位正好趁火打劫,精 心设置“试用期”陷阱,既逃避了劳动合的约束和劳动 法的制裁,又能使用廉价劳动力。 4、双重劳动关系, 即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原用人单位同意, 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兼 职。劳动者在与某一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领取劳动 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 第二,退休人员被返聘到

5、原用人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 单位。在法理上,退休人员和原用人单位的关系被称之为 一种“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其所享受 到的养老保险、 医院 保险和死亡抚恤费等,都是原劳动 关系 发展 的一种待遇。被返聘或聘用的退休人员“扮演” 着这样的双重角色:一方面是作为原劳动关系发展的一种结 果,享受着退休者应该享受的一切待遇;另一方面又作为原 劳动关系的一种延续,被返聘到单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 单位,占据着本来不属于他们的劳动岗位。第三,下岗再 就业。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出现了 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企业从事劳动,但其仍为 原企业职工,企业仍然为他们支付基本生

6、活费。如果下岗 职工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又在其他用人单 位进行有偿劳动的,则也形成了隐性的双重劳动关系。据 调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中,大多数人 没有依法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致使再就业的下 岗职工在两个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地位都不明确。 二、 成因 造成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 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没有规定与劳动者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法中 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当事 人双方,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 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尽快补签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还规定

7、,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 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视 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 续订合同。此规定虽对签订合同的义务在认识上有了 进步,但范围太窄,对于应如何处理从未有过书面劳 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原劳动关系未解除时形成的新 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涉及。 2、劳动合同签订程序方面的 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主要表现为:(1)对于劳动者进人用 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使用人单位没有紧迫感;(2) 没有建立起劳动合同的登记申报制度。无登记申报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

8、况不了解。将无法对劳 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故意拖延,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强制力不足。 劳动 法第 98 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1995 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2 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 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规定的漏洞 在于:(1)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 合同,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拖延,(2)没有规定赔 偿的范围。这样就使得劳动者难以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 合法权益。 篇二:我国劳动合

9、同期限制度探析 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探析 摘 要随着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实施中的巨大改变, 该制度不完善之处逐渐凸显,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体现出不协调之处。保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已为题中之义, 尤其是在立法和司法中渐渐得到重视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文章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概述,层层剥离“期限”在劳 动合同制度中显现的问题,从理论法学和价值法学的角度 分析该制度的现状,透过现状指明不足并提出完善法律制 度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法 试用期 劳动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关于劳动合同期 限问题的研究却没有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立法理论常常 是本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初

10、衷浮出社会层面,而面对司法 实践的检验,它自身理论和实践脱离的窘状使其陷入尴尬, 这使得改变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设计成为法的发展之必须。 值得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改革带来的问题既现实 又深远,应从多角度深层次考量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在法律 运行中的社会作用、价值以及意义。 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有效存续的时间始末,任何劳 动过程,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劳动合同期限表达 的是形式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内容权利义务的履行。劳动合 同是一种持续性合同,即一次性无法完成整个过程,需要 持续实现在时间因素和债的履行上,总给付内容为应给付 时间的长度。这种合同的通常特点为:在合同约束的

11、有 效时间内,劳动者通过提供长期且有偿的个人劳动,以权 利义务的表达形式,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为使员工更加熟练地掌握工作技能,并使 他们稳定地在用人单位踏实工作,则积极为劳动者提供薪 酬福利、培训开发以及人力规划等。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 丰厚报酬和职场经验的同时,也希望长期并稳定地拥有职 业上的稳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物质和心理需求上相 互依赖,从而形成牢固的劳资关系。基于此,社会和谐才 能有建立和成长的根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体现了 劳动合同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体现了利于 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或试 用期等合法存续期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起始和 终止日期都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劳 动存续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短可长,如一年、十 年等,具体视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律实践中多以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定义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 然期限长短在合同中没有 篇三:我国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制度设置及其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制度设置及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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