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政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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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行政再审申请书律师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一:王建雷律师代写再审申请书LAW FIRM HEBEI JIHUA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Tel:(0311)80805267 11Shitong ,Shijiazhuang 13722867217 Hebei Province, Fax:(0311)85288018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 11 号 E-mail:13722867217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镇 XX 村。 委托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311-80805267 ; 1372286

2、7217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古 XX,女,19XX 年 X 月 X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乡 XX 村。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 XX(曾用名杨 XX) ,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乡 XX 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XX)安民重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唐民一终字 XX 号民事判决,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XX)安民重字第 XX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唐民一终字 XX 号民事判决; 2、改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承担赔

3、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申请人与杨 X 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LAW FIRM HEBEI JIHUA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Tel:(0311)80805267 11Shitong ,Shijiazhuang 13722867217 Hebei Province, Fax:(0311)85288018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 11 号 E-mail:1372286721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古 XX 之夫、杨 XX 之子杨 X 于 XX年 3 月 28 日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管庄子铁选厂厂房换瓦工程协议” 。该协议明确约定“甲方请乙方拆换厂房石棉瓦,乙方

4、自愿接受拆换瓦工程。工程费用总计 360 元,完工付款。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禁止伤人出事故。意外发生事故、伤人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换瓦工程协议是申请人与死者杨 X 一个人签定的,而XX 年 3 月 30 日,杨 X 摔死那天到铁选厂换瓦的人是三个,除杨 X 外,还有杨 X 儿子杨 XX 和张 XX(该事实是被申请人古 XX 和张 XX 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和承认的) 。对于杨 XX 和张 XX 两人,申请人根本就不认识,也不知道这两人是杨 X雇来一块给厂房换瓦的,申请人只是以总费用 360 元将厂房换瓦的活承包给了杨 X,至于杨 X 找几人干活,申请人根本不管。 因此,

5、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以拆换厂房石棉瓦为目的与杨 X 进行协商并给付固定的拆房费用,至于需要多少人、每人的报酬及如何进行施工等,申请人不加干预,此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申请人系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原判认定为雇佣关系是法律适用错误。 (二)换瓦协议是杨 X 亲笔所签,应是真实有效的。 关于换瓦工程协议的落款时间与杨 X 的死亡时间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换瓦工程协议的落款时间为 XX 年 4 月 1日实为笔误,实际签订时间为 XX 年 3 月 28 日,杨密实际干活时间和死亡时间为 XX 年 3 月 30 日) ,在原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曾提出质疑并否认该协议,为此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要求对换瓦工程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冀警院司鉴中心XX文鉴字第 6 号鉴定书确认换瓦工程协议确系死者杨 X 生前亲笔 LAW FIRM HEBEI JIHUA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Tel:(0311)80805267 11Shitong ,Shijiazhuang 13722867217 Hebei Province, Fax:(0311)85288018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 11 号 E-mail:13722867217 所签。因此,换瓦工程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道德给付并非法律责任承担

7、。依据法律规定和换瓦工程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作为定作人本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死者杨 X 村党支部书记杨 X 与申请人相识,故杨 X找申请人说“人已经死了,给点困难补助和埋葬费” ,后又经 XX 市 XX 镇党委组织沙河驿法庭、沙河驿派出所、沙河驿镇 XX 村书记鲁 XX、太平庄乡 XX 村书记杨 X 对申请人多次做工作,申请人基于同情给付被申请人生活费和丧葬费贰万元。申请人认为,其是基于道德上的同情和帮助才同意给付被申请人钱的,绝不能以此而认定申请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判基于雇佣关系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的法律责任是严重错误的。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X 年 月 日 篇二:最

8、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顾远忠,男,1968 年 3 月 8 日生,汉族,身份证 320925196803084534,居民,住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手机 13770080040,邮编 22470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华,男,1961 年 5 月 11 日生,汉族,身份证 320925196105110010,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桥东明星城 2 幢 105 室,手机 13837218062,邮编 224700。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珊,住建湖县县城湖中路龙湖商业街 8 号,邮编

9、224700,电话 0515-86295148,手机 13851160148。 再审被申请人: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县城明珠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吴重言,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吴重言(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男,汉族,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同上。手机 13805116388 邮编 224700 再审被申请人:吴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男,汉族,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同上。手机 13813433333 邮码 224700。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XX 年 5 月 29日(XX)盐商初

10、字第 000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11 月 7 日(XX)苏商终字第 0335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本案主要存在三个突出的错误:1、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证据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认定附条件尚未成就错误。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 200 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 205 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再审。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XX)盐商初字第000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苏商终字第 0335 民事判决书; 2、请求按再审申请人原审请求,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支付企业出售合同转让价款人民币 800 万元及利息、赔

11、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返还不当得利; 3、本案再审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所附条件尚未成就错误。 原审法院无视再审被申请人不正当地故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成就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商标转让费 100万元不符合支付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可另行主张的判决,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一讼二判的主张,造成申请人劳命伤残,带来更(来自: 小龙 文档 网:律师行政再审申请书)大损失。再审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认为,依据双方“收购协议书”约定:“商标收购价款为 100 万元,商标办理转让,有权部门受理有效后,一次性付 100 万元转让费。 ”合同对双方转让的价款和条

12、件约定是明确的。但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于 XX 年 11月 14 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进行撤销权诉讼,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收购协议书” 。申请人 XX 年 9 月 16 日律师函催促被申请人一起到有权部门主张商标办理过户程序,原审庭审时,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相关的商标变更手续义务。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却要求待条件成就时,才能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更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错误的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动感公司被收购后,于 XX年 1 月 15 日,由被申请人将动感公司的 11 枚印章在建湖(XX 盐建证字第

13、2 号)公证处进行提存公证,且 XX 年 6月 11 日动感公司营业执照因被申请人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使申请人根本无法成就所附条件,且二审法院没有核实企业的现实状况;第二,公司印章提存,营业执照被吊销均因被申请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被申请人不正当地阻止了条件的成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5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视同条件已成就;第 三,被申请人已充分利用了该商标进行经营性盈利活动。被申请人接收动感公司后,已利用动感公司的专利和技术、商标、设备、人员进行了商业化宣传、生产和销售。并于 XX 年 11 月获农高后稷特别奖,获奖产品名称“动感牌”性息素诱虫色板;XX 年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主办的我信

14、赖绿色防控产品,产品名称是“动感牌”粘虫板诱捕器;XX 年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主办的我信赖绿色防控产品,产品名称是“动感牌”多色诱多虫粘虫板。原审法院既已认定合同有效,就应当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商标转让价款100 万元,由申请人履行相关的变更协助义务。而原审法院认定“动感”商标权被他人在同类商标中已注册在先也与事实严重不符,显系错误认定。商标归类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能同一商标,同类产品能够重复注册。在多次庭审中体现了被申请人是化学杀虫剂企业(商品大全 0505 类,动感商标持有人为北京绿叶公司,而江苏动感公司是绿色防控中物理灭虫技术,物理控虫是依托某个器皿(商品大全 21类,动感商标持有人为顾远忠

15、),如粘虫板(又称诱捕器) 、杀虫灯、防虫网,上列事实均在原审时当庭举证、质证后认定,事实清楚。而江苏高院把物理和化学概念混淆,故判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商标法和合同法第 45条第 2 款的规定,也不符合本案事实。二、原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致使认定的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动感公司财务帐册记载,动感公司曾支出 150 万元的设备款及 150 万元的购买厂房款项,但未将上述资产交付给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错误。1.关于动感公司财务报表上曾有 150 万购买设备款的支出问题,该记载与整体出售(收购)根本没有关联。 帐目中所记载的购买 150 万元的设备

16、款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购买设备,申请人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将车间所有资产交付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关门加锁。次日双方具体办理了交接手续,被申请人对机械设备、办公电脑、文件柜、手推车等二百余台、件均签字予以确认,从未提出未收到上述设备的异议,设备清单也明确载明金额为 1256715 元。被申请人在多次开庭中未提到还有 150 万元的设备未交付的情况。但原审法院却以帐目所记载的 150万元的设备款,还要求申请人履行所谓的交付义务。该判决与(XX)盐商初字第 0065 号民事判决书第 9 页倒数第 4 行到倒数第 1 行和江苏省高院苏商终字第 0155 号第 22 页的生效判决相悖,属于证据采信错误。 2、关于购房款 150 万元的问题,更与企业整体出售(收购)无关联。 该房款是顾远忠个人独资期间的产权,即 XX 年 9 月15 日前的产权,后经处置的房产权,在与被申请人所订立的 篇三:民事再审申请书示范文书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经办律师按: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在一审胜诉、二审被判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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