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敞式外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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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敞式外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开敞式外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篇一:XX 新防火规范解读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解读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XX)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 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XX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 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

2、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详见下表: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 。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 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又如条:二、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

3、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的规定增加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大于 XX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4、墙和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小于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住宅部

5、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8、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墙和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墙与发电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

6、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民用建筑安全疏散(住宅建筑): 9-1、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 1)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或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

7、筑面积大于 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4)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9-2、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 9-3、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任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8、; 2)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4、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距离不大于 10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

9、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且短边不应小于; 5) 、两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9-5、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a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b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c 住宅建筑内部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及注 a 的规定增加 25%;d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10、,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水平投影长度的倍计算。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倍计算) 9-6、住宅建筑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

11、,其净宽不应小于。 10、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的防护窗; 二、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三、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1、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 A 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

12、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腹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13、 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4-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5、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

14、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B1 级; 6、除上述第 2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第 4 条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7、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

15、全包覆。除上述第 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上述第 4 条采用 B1、B2 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 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 5mm。 8、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时,不应低于 B1 级。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和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保温系统均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和外墙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

16、分隔。 10、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 B1 或 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11、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采用 B1 级材料; 四、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 篇二:建筑防火规范知识防火规范知识培训 一、总平面防火设计: 1、防火间距(仅适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 *多层-多层:6m *多层-裙房:6m *裙房裙房:6m *多层-高层:9m *高层-裙房:9m *高层-高层:13m 1)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 建筑屋面高 15 m 及以下的范围内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两座高层(多层)或高层与多层建筑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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