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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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调查合同尽职调查合同篇一:尽职调查合同委托尽职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 甲方因股权收购一事,委托乙方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注册会计师参加在甲方就项目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建议书。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了解项目涉及的被收购方基本财务情况; 2、查验和审阅被收购方的基本财务资料,包括基准日财务报表、科目明细表和有关证据材料; 3、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4、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2、5、工作过程中,就所能了结到的相关资料,提示给甲方交易过程中和完成交易后可能遇到的财务风险,和一定时间内被收购方可能发生的资产增减值变化。 6、出具尽职调查建议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注册会计师作为上述委托事项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会计师,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3、乙方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其掌握的财务依据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委托事项的要求,在进驻调查现场 7 个工作日后规范地完成对被收购方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5、乙方注册会计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6、乙

3、方注册会计师对其获知的项目双方的商业机密或者项目双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代 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乙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4、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注册会计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或协助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注册会计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五条费用 根

4、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46800 元整,大写:肆万陆仟捌佰元整,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支付 23400 元整,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余款在乙方建议书出具后全部付清。 2、乙方尽职调查所产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甲方负担。 3、代理期间甲方增加请求,导致标的增加,双方协商增加代理费。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10 日内不向乙

5、方足额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的在调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2)乙方在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表明乙方配合被收购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被收购方不配合乙方正常工作,或不提供调查所需资料除外。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解决方式:

6、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调查建议书的使用 乙方根据本协议出具的调查建议书,专为甲方使用;未经同意,本调查建议书不得向甲方和调查建议书审查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亦不得在报刊上发表。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完成之日止。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法律尽职调查合同委托(法律尽职调查)合同 字第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因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对本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

7、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在甲方对 股权收购过程中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开展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服务范围 1、了解目标公司的法律背景; 2、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3、调查、查验、审阅甲方及目标公司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4、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5、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6、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7、全程为本项目收购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不限于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建议;编制本项目所需的相关合同、文件;对本项目所涉及事项进行谈判;办

8、理本项目相关其它法律事务等 。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担任本次法律服务责任人、联系人、经办律师,负责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并可根据需要指派其他律师协助经办律师开展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本委托事项的要求,在甲方及目标公司提交尽职调查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规范地完成对目标公司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加盖公章。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

9、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本委托事项出具的调查报告所涉内容视为甲方同意向项目合作方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代 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为乙方律师指定甲方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五条费用1、代理费(含税)共计人民

10、币。 2、乙方完成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报告书,经甲方验收后,由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3、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凭发票向实报实销,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更换代理律师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 5、6 项规定的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

11、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10 日内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 2、因乙方律师过错,或者违反第三条第 5、6 项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

12、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对方当事人未能就项目进行合作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调查报告的使用 乙方根据本协议出具的调查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专为甲方 中使用;未经同意,本调查报告书不得向甲方和调查报告书审查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亦不得在报刊上发表。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 至代理事项完成之日止。 甲方

13、: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XX 年 6 月 30 日 XX 年 6 月 30 日 篇三:财务尽职调查业务约定书财务尽职调查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 甲方委托乙方对 (简称“丙方” )进行相关的财务尽职调查,经双方 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尽职调查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财务尽职调查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丙方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及 XX 年 6 月 30 日的重要财务事项,包括 丙方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实际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税务事项、重大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影响等; 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的其他财务服务; 3、乙方对甲

14、方拟投资公司的特定财务信息、执行下列由双方商定的程序并 向甲方报告得出的结果: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对甲方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解、复核、分析,但不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规定的审计与审阅程序。 4、乙方执行的是商定程序业务,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请丙方为乙方执行上述商定程序提供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业务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3.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业务

15、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执行业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和本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上述双方商定的程序,并对实施程序的结果出具报告。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商定程序业务,出具报告。时间由双方作口头约定。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1)取 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

16、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业务收费 1.本次财务尽职调查服务的收费人民币伍万元整。 2.在签订本约定书后,乙方人员进场前支付 60%,乙方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初 稿后 3 日内,支付剩余 40%。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丙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 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工作,并离开丙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支付。 4.乙方业务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业务报告和报告的分发与使用的限制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和本约定书的要求,出具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一式 2 份,供甲方为上述委托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及分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甲方在提交本报告给相关的使用者时,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报告的任何内容。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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