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6740328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篇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

2、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当事人并需在 3 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 ,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 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2

3、、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 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 1-2 人事故,由经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3)一次重伤 3 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第 75 号令,1991 年 2 月 22

4、 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公司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 ,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 篇二:安全事故报告

5、、统计与处理制度JZAQ-016-XX 安全事故、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事件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 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 3. 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 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

6、告班组长、安全人员或相应负责人,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 小时内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 119。 2. 在外人员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 2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经理。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4. 发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进行报告并进行调查

7、分析。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

8、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安全管理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安全管理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

9、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笔录。 5.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 事故调查报告。 7.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

10、批复。10. 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

11、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3 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3-1 0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以下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12、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 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 ,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

13、)月报表 ,于在当月底 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 人; 2、一次重伤 3-9 人; 3、遇险人数 14 人: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 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 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 10 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

14、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l 00 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1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 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 8 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

15、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由各单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

16、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o5N 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