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课程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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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解 读,省法院行政庭 朱 嵘,2,适用征地意见要着重注意的三个问题,1、着重注意征地意见具体条文背后的法律渊源2、着重注意征地意见具体条文所体现的价值导向3、着重注意征地意见实施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3,征地意见 的基本框架,八个部分,五十四个条文 引言 一、受案范围 二、立案与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审 理 五、裁 判 六、非诉执行与先予执行的受理与审查 七、协 调 八、其 他,4,一、受案范围,属于受案范围的列举:(一)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组织实

2、施行为; (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作出的裁决; (五)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作出的裁决; (六)未经批准违法强制征地及拆迁房屋的事实行为; (七)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征地基本流程:“两批准、两公告、一登记、一交地”,1、批准征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 2、征地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

3、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5、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部门组织实施。 6、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属于受案范围: (一)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组织实施行为; 土地管理法 第四

4、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7,(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作出的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苏政办发2007141号) 第二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五)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作出的裁决;(六)未经批准违法强制征地及拆迁房屋的事实行为;,8,不属于受案范围

5、的列举: (一)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最高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地报批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三)上级人民政府就集体土地征收作出的行政监督和指导行为; (四)征地补偿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9,二、立案与管辖,(一) 裁决前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

6、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裁决办法的相关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苏政办发2007141号) 第二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10,二、立案与管辖,(二) 复合行政行为的处理同一征地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组织实施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又对征地公告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受理对被征收人最终发生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7、同一征地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组织实施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或作出裁判后,被征收人再对征地公告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集团诉讼的处理部分被征收人对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其他被征收人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该案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效力,对其他被征收人具有羁束力。其他被征收人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1,二、立案与管辖,(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界 1、征地补偿安置

8、协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因农村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争议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2,二、立案与管辖,(五) 公告送达的行政决定的起诉期

9、限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集体土地司法解释第九条 (六)管辖1、一般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情况:(1)基层法院报请中院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社会影响重大、矛盾突出、人数众多的案件以及土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审理难度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2)中院指定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前参与土地征收协调工作,因该次集体土地征收引发诉讼的;案件在当地审理阻力较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其他不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3,三、诉讼参加人

10、,(一)原告一般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使用权人,具有征地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 特殊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有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其过半数的村民能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集体土地司法解释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3、土地实际使用人能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集体土地司法解释第四条,14,三、诉讼参加人,(二)被告 1、土地储备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人民法院

11、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集体土地司法解释第五条 2、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事务所等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事务所等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 前两款所述工作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以在诉讼中将其列为第三人,15,三、诉讼参加人,(三)第三人对于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涉案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12、诉讼。,16,四、审 理,(一)征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坚持公益征收原则,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征地案件中常见的三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涉及的一些难点问题。 (四)关于证据的一些特殊规定。,17,四、审 理,(二)对征地案件中常见的三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1、征收土地公告 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主体是否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公告前是否已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公告是否包

13、括以下内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 )1、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公告的内容是否与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一致;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公告。,18,四、审 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是否取得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并依法进行了征收土地公告; 是否为被征收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是否依法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4、和成员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是否合法:1、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性质、面积和数量等;2、有权享受补偿安置人员的范围;3、补偿安置标准。,19,四、审 理,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是否为具有法定职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是否获得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责令交出的土地是否属于批准征收的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足额到位; 被征收人是否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事先是否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20

15、,四、审 理,(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1、集体土地上房屋应补偿面积的认定应补偿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面积,应以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书作为认定根据。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可以参照建房许可、施工许可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文件确定补偿面积。 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补偿范围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属于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后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不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但可以酌情补偿建筑成本。,21,四、审 理,2、物权法的适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被征收人可以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能够重新安置宅基地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同时征收农民房屋,被征收人能够重新获得宅基地的,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可以依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22,四、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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