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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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毕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情况的调关于毕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情况的调 查报告查报告篇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滞后、各地体制差异较大、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本文建议在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基础上,理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

2、的职责范围,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并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府改革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

3、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这一决定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本论 文系统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分工、执法手段和方式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基本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 1996 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 17 年时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4、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具体含义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过,在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既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也有“综合行政执法”的称谓,在各地方法制实践中二者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例如各地相关立法的名称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 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则大多称为

5、“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权作为一种制裁手段,不能独立于其他执法手段而单独存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尤其是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被明确赋予了行政强制权。所以,我们认为,相较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更为准确。(二)职能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63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XX17 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

7、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的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所构成,俗称“七+X” 。不过,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

8、人民政府具体规定。1(三)取得的成效 总体上来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规划、园林、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有执法队伍被撤销或者相应精简,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总数比原有人员减少 20%-30%,有的地方甚至减少一半以上。2这样从源头上减少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第二,划转执法权限,提升了执法效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划转后,一个执法机关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

9、职责,通过明确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改变了以往多支执法队伍分 兵作战或者推诿扯皮现象,执法力量却更加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增强,执法水平和效率显著提高。第三,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四,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

10、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是,在十余年的法制实践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滞后于城市发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管理难度加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仍然缺少专门性立法。第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和行政强制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但这两个条款只是授权性条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 篇二:浅 论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浅 论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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