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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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条件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1、企业设立: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开办行为的总称。 2、企业设立准则自由设立 特许设立 准则设立 许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企业设立的法律效力,违背真实义务受处罚 企业名称专用 在注册范围内进行经营和服务的资格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资格 设立中的费用转为成本列支 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二、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1、产品或经营成果以及商业服务活动为社会所需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4、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 5、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6、有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7、有明确、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三、企业设立的特别条件,1、不同法律形式的企业设立的特别条件 企业章程 健全的公司管理结构 注册资金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股东出资符合规定 公司出资的验资证明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等符合公司法要求 发起人人数符合规定 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要求,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3、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合伙企业要有合伙协议,独资企业则没有要求 2、不同行业的企业设立的特别条件 如大型企业,污染企业,饮食业等,3、不同投资来源和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特别条件,第二节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一、主管审批机构 1、国有大型企业的审批 政府或其主管部门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 3、私营企业的审批 工商机关 4、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对外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

4、地方对外经贸厅(局)等政府机构审批。外国银行设立分行或其他金融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5、股份公司的审批,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二、审批事项 1、实体审查 2、程序审查,三、特殊行业审批管理 行业审批的机关和审批内容与企业申报的经营业务活动有关。 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危险化工产品、对环境存在重大影响的产品、涉及人身健康的医药保健产品、锅炉生产、烟酒类产品、计量器具产品、民用航空服务、律师会计师服务、旅游服务、进出口商检服务、印章制作服务、典当业、民用建筑、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设立的申请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第三节 企业设立登记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权限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企业登

5、记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1、国家工商局负责登记国务院批准设立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技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型公司和企业 2、省级工商局负责登记政府批准设立的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省级科技社团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3、市、县工商局负责登记国家和省级工商局不负责登记的其他各类企业公司,二、企业设立登记,1、概念和意义 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主办单位委派或由企业设立发起人自己或共同委托的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开业证书的行为过程 意义 (1)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这是一种权利的取得过程和结果 两种

6、登记,(2)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注册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3)通过企业登记,将企业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记载下来,从而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4)通过企业登记,别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5)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打击,依法保护登记企业的各项权益,2、企业登记的种类 (1)筹建登记 (2)开业登记,需要基本建 设 一年以上,基本建设已完成或不需 要,开业登记中,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决于 创办人的主观愿望,即创办人对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 创办的企业的实体条件是否符合法人企业的标准,是一种客观现实与法定条件的比照反映 政府注册机关的审核意见,3、企业设立登记

7、程序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保留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以此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人为开办企业的创办人或委托的代理人 ,不同企业申请人不同 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30天 登记费注册资金的1% ,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0.5%,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非法人企业为 300元 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第四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企业名称及其组成 1、企业名称:一企业区别于他企业的标志符号,在法律上的含义: 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便于 公众识别 企业对其名称的专用权 企业名称具有人身权利性质,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2、企业名称的组成 地区名 字号

8、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一般规定,1、主管机关: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局 2、一个企业只能一个名称,可以申请一个从属名称 3、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不同企业注册相同名称的,向同一机关申请的,申请在先,不同机关申请的,受理在先,发生争议,注册在先 5、企业名称未注册不得用于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或转让,三、企业名称管理的特殊规定 1、设立分支机构,使用总字,须有3个以上 2、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应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总机构名称 3、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应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 4、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 5、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得出现公司字

9、样 6、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第五节 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一、审批、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 二、企业、设立人违反登记法规的责任 1、企业未经核准或超过期限进行经营活动 2、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登记的 4、股东、发起人虚假出租或抽逃出资的 5、其他行为,三、企业创办人的民事风险责任,不同企业的创办人不同 一、筹建组织的费用计债务责任的承担 由主办单位或企业承接,否则由主办单位或投资人负责 二、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地位及责任负担 未成立公司的执行机关 公司成立后,开办阶段的费用经股东大会审核后转为企业成本,所欠债务转为公司债务,如果创立大会拒绝,发起人自行负担,发起人资金方面的责任 1、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缴全部资本,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缴不少于35% 2、发行股份未被全部认缴时,负连带责任 3、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出资人应当补足,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5、公开募股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金,负退还股金及法定利息的责任 6、触犯法律规定的各类罚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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