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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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报告制度 篇一: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 维护全辖农村信用社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 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 22 个 营业网点。 第三条 辖内各网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 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网点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 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各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 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

2、内各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 件; (四)辖内各网点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 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网点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 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网点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 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网点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 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 位空缺; (八)辖内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 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3 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 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5 个工 作日以上。 第四条 辖内

3、各网点发生上述(一) 、(二)、(三)款突 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联 社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 间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五) 、 (六) 、 (七) 、 (八)款重 大事故时,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向联社报告。第八款网点主 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 岗位 3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营业经理负责报告。 第五条 联社在接到辖内各网点报告后,应立即采取 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 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联社报告 的有关责任人,

4、联社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和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由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 行办法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 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 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XX920 号) 、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 的通知(江委办XX67 号),制定本办法。 第

5、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 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 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 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 各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和部 门实际,统筹协调做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指导和 监督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 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 担保等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 会和谐 稳定,是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应在以上领 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 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五条 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

6、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 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 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 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 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1、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 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 之 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 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企 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 2、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的投 标企业、个人,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 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

7、参考依据之一。 3、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 程项目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 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 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 考 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 的,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5、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 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考 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信 用状况不良的,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 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

8、优惠政策时, 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7、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 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 和周期性审验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 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8、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 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 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 之一。 9、事业单位综合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 机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 合监管的参考依据之一。 10、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 户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

9、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 依据之一。 11、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 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 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 任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12、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 项。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在 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 围。 第八条 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 根据各自职能,制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具体实施 细则以及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 内容和运用规范。

10、 第九条 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 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 时一并提交。 第十条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 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 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 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 部门、机构或个人。 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关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 1、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 录、报告; 2、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

11、统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 3、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二条 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的信用报告、记 录,原则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法律、 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根 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 的征信服务。凡在江门市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常设分支机构, 优先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联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必须依 法接受征信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12、其出具的信用报告必须符 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行业 自律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 依据有 篇三:加快诚信建设立法 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加快诚信建设立法 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扭转群龙治水 加快诚信立法 推广信用报告 加重失 信成本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当前,存在于我国社会、 商业各领域的“信用贫困” , 已成为阻碍我国长远发展、 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顽疾” 。总结各 地先进成果,借鉴国

13、际成果经验,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信 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专家认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信用信息尤其是 失信信息的整合,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 。同时,应加快 诚信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制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 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群龙治水”错失信用体系建设黄金期 在当前信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的情况下,突破在组织 结构层面的障碍,将分散的信用信息充分整合,为信用体 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 我国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不重视。XX-XX 年,发改 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从各自分管领域发起信用建 设;XX-XX 年,国务院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 会 议制度,

14、统筹 15 家成员单位“共建诚信” ;XX-XX 年,国务 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的职能,但在社会领域进展缓慢;XX 年起,国务院又确立 发改委、人民银行共任牵头单位,协调其他 17 个部门开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历经十余年,牵头部门几经轮换, 却很难说已实现了初衷。 “群龙治水”带来的主管部门不明确,路径不明晰, 导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黄金期被推迟,具体表现在:部 门利益就像“看不见的手” ,一到做事时就显示出来,导致 整体推进缓慢,雷声大雨点小;地方先行先试取得探索, 但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缺失;上位立法进程缓慢,市场发展 和信息征集有“腿”难行;各地认识程度不

15、同,导致建设 水平参差不齐,全国信息联网也存在难度;信用信息资源 或闲置,或“孤立” ,没有发挥盘活市场效率的作用。 专 家建议,我国应提出和实施国家信用战略,从上至下加快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避免各地各议、重复建设。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认 为,有必要设置一个独立的全国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征信、信用评级、立法建议、监 督惩罚等于一体,改变过去信用建设由部委兼职、挂靠的 混乱局面。 设立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机构,正是信用体系建设先进 城市的共同特点。例如,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了由市长挂帅 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了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总召集人的信

16、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廊 坊市人民政府信用办公室,专门统筹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相 关事务;江苏、湖南等地政府专门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中 心、公民信用管理局、征信办等部门,作为财政全额拨款 事业单位,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系统性法律支持缺乏局面必须改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章政认为,在我国,大量 的政府信息并未公开。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谈诚信体系, 无异于“无米之炊”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只有建立信 息公开制度,使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的信息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充分公开,才能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丰富的信息 源,使信用体系建设摆脱“没米下锅”的尴尬。 在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 主要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 簿、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其信息 均对外公布,并成为私营信用服务公司的重要信息来源。 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美国通过颁布实施信息自由 法 、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 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 法律,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 开 ,不公开是例外;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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