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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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篇一: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XX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

2、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

3、罐宜布置在一起。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 ,低于初馏点;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应合理利用热能;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 1 推荐值。 4 储罐选用储罐容量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 2 确定;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

4、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 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 30 天; 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 求。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 3 确定: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 数宜取下限; 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

5、确定。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 4 确定: 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 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 30 天。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 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 3 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 2 确定。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 天数。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 5 确定。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

6、次装(卸)车(船) 量的要求。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 350 天的平均日产量; 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 h=H1(h1h2h3)(1) 式中: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H1罐壁高度,m; 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 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安全

7、裕量,可取(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 ,m。 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 h=h4(h2h5)(2) 式中: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 h5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 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2h2(3) 篇二:试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配管设计试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配管设计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储罐布置及罐区配管、进而阐述了泵的布置及配管设计。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配管设计 前言 在高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我国的石油化工产业有着长足的进步,在化工、石化装置中,罐

8、区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按用途分类,罐区可分为原料罐区、中间原料罐区和成品罐区。比较典型的完整罐区主要由罐组、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和安全消防设施组成。在设计储运系统罐区管道配管时,要同时考虑它的经济合理性、整齐美观性,还要满足管道的应力计算要求与管架的设计要求。在解决了这些问题后,就能保证管道的经济实用和安全可靠。 1、储罐布置及罐区配管 储罐的布置,对于石化企业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92,1999 年版)的规定;对于非石化企业,当一个储罐区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 5000 m3 时或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 25000m3 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X

9、X)的规定;当总储量超过前项规定时,也应以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92,1999 年版) 的规定进行布置设计;对于石油库内储罐区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 XX)的规定。规范规定储罐应成组布置。 11 火灾危险性分类 按照 GB50160-XX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对储罐介质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如表 1。 1 2 储罐的布置 121 防火间距 储罐的布置应该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储罐应成组布置。根据介质的不同,分为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 类。储罐的布置应满足条款对相应介质的防火间距要求,如表 2

10、 所示。 篇三:SHT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XX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

11、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

12、宜布置在一起。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 ,低于初馏点;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应合理利用热能; 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 1 推荐值。 :/ 储罐选用 储罐容量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 2 确定;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

13、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 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 30 天; 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 求。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 3 确定: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 数宜取下限; 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 4 确定: 按本表

14、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 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 30 天。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 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 3 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 2 确 :/定。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 天数。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 5 确定。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量的要求。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

15、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 350 天的平均日产量; 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 h=H1(h1h2h3)(1) 式中: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H1罐壁高度,m; 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 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 ,m。 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 h=h4(h2h5)(2) 式中: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 ,m;h5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 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2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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