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

上传人:xh****66 文档编号:56678774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98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质检办通200415 号_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 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 OO 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20032357 号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人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家质检总局: 为了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进

2、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 OO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

3、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

4、算单位。 “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4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第七条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

5、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 第九条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全额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 50收取品质检验费。 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 50计收。 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 70计收。 5第十一条

6、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 70计收。 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 20000 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 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 5000 元的,超过部分按 80计收。 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 2000 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 (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

7、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 (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 (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 6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 (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

8、(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

9、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7第二十二条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

10、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 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 100 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 500 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 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 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 50计收。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 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11、8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 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 20 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 21 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 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

12、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9附件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编号名 称计费单 位收费标 准最低费额 (元)备 注一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 疫费 (一)货物检验检疫费60 1品质检验货物总 值1.51、含出口危险货物小型 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货物 总值按小型气体容器的 内、外包装及内装物的 货值计算。 2、涂料进口时,仅收取品 质检验费,不收专项检测 费。 2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 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 疫其中:介质土、植 物油货物总 值1.20.671、对

13、无法确定货物总值 的动植物,其动物临床检 疫、植物现场检疫按以 下收费标准收取:A、牛、 马、驼、猪、羊、犬、 虎、豹等大中动物(含胚 胎),20 元/头(只);B、 兔、貂、猫、豚、鼠等 小动物、爬行类、两栖 类动物,2 元/头(只); C、禽鸟类,0.5 元/只; D、鱼、虾、蟹等水生动 物,0.4 元/只(鱼虾蟹苗 按百尾,亲鱼虾苗按千 尾);E、苗木(花卉), 0.10 元/株;F、盆景,2 元/盆;G、试管苗,10 元/支;H、受精卵,0.2 元/万粒;I、动物精液, 2.0 元/管。 2、动物临床检疫、植物 现场检疫确定需做实验 室检验的,按实际检验 项目数额另行计收;动 植物产品

14、的实验室检验 项目不另收费。 3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 生检验货物总 值1.2小批量食品按货物总值 的 4收费。4卫生检疫不收费。 (二)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1检疫 (1)船舶(包括废旧船舶和 修理船舶)1、客轮加收 50。 2、同一船舶同日多次往 返边境界河或港澳台与 大陆之间同一口岸的, 按两艘次收费。 a10001 总吨以上艘次330 b5001 总吨10000 总吨艘次260 c1001 总吨5000 总吨艘次170 d101 总吨1000 总吨艘次10010e100 总吨以下艘次60 (2)飞机 a起飞重量 100 吨以上架次50 b起飞重量 100 吨以下架次30 (3)火车厢次4

15、(4)汽车及其他车辆车次2 2适载检验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范围。 (1)清洁舱、车、 厢30(2)温度舱、车、 厢30(3)密固舱、车、 厢60(三)集装箱检验检疫费20 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 准箱,40 英尺及 45 英尺 集装箱按两个标准箱计。 (下同) 1检疫标箱次4 2适载检验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范围。 (1)清洁标箱次6罐式集装箱加一倍收费。(2)温度标箱次6 (四)包装物、铺垫材料检疫 费 1麻袋条0.0510 2铺垫材料批次30运输工具上铺垫材料的 检疫不另收费。 3木质包装只次120藤,竹等其他包装物同。(五)携带或邮寄物检验检疫 费隔离、实验室检验项目 另行收费。1携带物件10适用于携带的动植物及 其产品和法定检验检疫 的物品。参照海关免税 条款,对海关予以免税 的非检疫类物品,免收 检验检疫费;对海关予 以免税的检疫类物品, 按收费标准的 50收费。2伴随动物只20 3邮包件3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 务费 (一)重量鉴定费 1衡器鉴重毛重吨0.3020定量包装商品抽取一定 比例推算全批重量的, 按收费标准的 50收费。2容器计重吨0.2020 3水尺计重吨0.1020收费最高不超过 2000011元。 4流量计计重吨0.0520 (二)数量鉴定费百件1.520每 100 件为一个计费单 位,不足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