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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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师案例分析,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2.决策树法和技术经济分析法在投标决策中的运用; 3.报价技巧的选择和运用(主要是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不平衡报价法); 4.评标定标的具体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及需注意的问题。 5.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有关问题,【案例一】,背景: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12 年10 月8 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 5 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 月1218 日9 至16 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 月8 日14 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2、该5 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A 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 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 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 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 4 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4 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 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本系统技术 专家2 人、经济专家1 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 人、经济专家1 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 两投标

3、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 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 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 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 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 为中标人。投标人B 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 月2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 于11 月24 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 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 从11 月26 日至12 月21 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 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

4、略低于投标人C 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 月2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案例一】,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签订合同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 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封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的行为、中标人的确定、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本

5、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答题时,要根据本案例背景给定的条件回答,不仅要指出错误之处,而且要说明原因。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要求“逐一说明”,而不要笼统作答。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 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人A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另外,要特别注意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招标公告或投

6、标邀 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承诺不同,它的生效不是采取“到达主义”,而是采取“投邮主义”,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生效,就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还要注意中标人的确定。一般而言,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评标,其结果是推荐一至三人 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而定标是招标人的权力,按规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案例一】,答案: 问题1

7、: 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答: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1)“招标人宣布B、C、D、E 4 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妥,因为投标人A 虽然已撤回 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 (2)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因为办公楼属于一般项目,招标 人可选派2 名相当专家资质人员参加,但另5 名专家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评标委员会委员。 (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 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8、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 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 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4)“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 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 谈判。 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 日。,【案例一】,答案: (5)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 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 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

9、谈判”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 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 (7)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 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 日。,【案例二】,背景: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 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 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

10、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11、案例二】,答案: 问题1: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 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妥,因为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尚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因为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4)“招标人将对所

12、有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可能不是全部)的名称。 (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因为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

13、删除“不妥,因为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和工期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问题2:,【案例二】,答案: 问题1: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 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妥,因为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尚未确定,说明资金

14、尚未落实,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因为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4)“招标人将对所有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15、、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可能不是全部)的名称。 (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因为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因为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

16、和工期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问题2:,【案例二】,问题2: 答: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相关因素的评分去除后再进行评审。 如果部分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许可,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其相应损失。 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则招标人应宣告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 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案例三】,背景: 某投标人通过资格预

17、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招标人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 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招标人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 工期(比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增加6 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

18、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 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 小时,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人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该投标人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人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1该投标人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 2.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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