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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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6.16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篇一:事故案例事故案例 一、当涂“”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爆炸事故 事故时间: 15:09 事故地点:当涂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状乳化炸药生产车间生产线 事故损失:16 人死亡、3 人重伤、21 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万元 事故性质:企业违法改扩建且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操作工违规操作造成的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XX 年 6 月 16 日下午,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状乳化炸药生产车间二班接班后生产线正常生产。操作工在 15:02 发现胶体磨出料变慢,估计堵料了,喊另一名操作工和班长帮忙处理。三人违反岩石粉状乳化炸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未能

2、避免螺杆泵空转,造成泵腔内的基质由于剧烈机械摩擦作用升温,至 15 时 09 分爆炸,据事故调查组专家推算,整个厂房参与爆炸的药量为吨。爆炸的巨大能量使厂房彻底摧毁。 直接原因:爆炸的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故障和检修频繁,输送高粘度、高温状态乳化基质的螺杆泵等高危险性设备未设置安全连锁控制装置,未能避免螺杆泵空转,使泵腔内的基质因剧烈机械摩擦作用升温,导致生产过程炸药爆炸。 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盾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刑法第 134 条、135 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 7 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3、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 4 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2)盾安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等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在这起事故中受重伤,暂缓追究刑事责任。 3)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乳车间主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4)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乳车间操作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二班班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二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5)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乳车间副主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部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4、开除。 6)当涂县安监局局长、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当涂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记大过处分。 7)当涂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负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记过处分。 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责成其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检查。 9)盾安化工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82 条、第 83 条、第 84 条、第 86 条的规定,没收盾安化工有限公司 XX 年度和 XX 年 3月以来的违法生产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没并处 100 万元。 事故教训: 二、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坍塌事故

5、 事故时间: 11:50 事故地点: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工地 事故损失:8 人死亡、8 人受伤,配送中心工程 1-7轴地面以上工程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由于施工等有关方面违法违规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XX 年 1 月 12 日 7 时 50 分,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瓦工班长按本公司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魏某布置,带领 21 名瓦工到配送中心工程屋面,浇筑 1-7 轴屋面梁板;同时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带领 3 名木工配合施工。9 时 10 分左右,魏某签收了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送达的监理通知单(主要内容为“因

6、模板及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得擅自进行该部位混凝土浇筑” ) ,未予理会。10 时 30 分左右,现场发现 6 轴梁附近有下沉现象,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李某指令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架子工班长带领 11 名架子工到正在作业的 1-7 轴屋面模板下加固支撑。约 11 时 50 分,已浇筑的混凝土部位支撑系统垮塌,造成 2 名木工、6 名架子工死亡,8 名瓦工受伤。 直接原因:1、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在明知梁底出现下沉的情况下,不仅未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反而强令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冒险到正在进

7、行浇筑作业的模板下对支撑系统进行加固作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 50 万元罚款,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李义龙,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 XX 年个人年收入 4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0 条规定

8、,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李义虎,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经理,在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既未进行专家论证有未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且未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任由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凭经验搭设,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4)魏金红,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配送中心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5)李义文,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9、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6)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施工组织混乱,组织多名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实施高风险建筑施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 50 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0 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7)蒋传付,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配送中心内架钢模支撑劳务分包负责人(与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多名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模板支撑作业,未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0、意见对隐患进 行整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主管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8)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责任承接单位中铁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0 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9)周晓,中铁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皖湘,中铁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书记,二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二人各

11、处以 XX 年个人年收入 40%的罚款。 10)张旭彤,监理师,配送中心项目总监,项目监理部第一责任人,对配送中心项目监理失控负有直接主管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11)芜湖华强公司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本企业与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先后多处违规违纪,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 50 万元罚款。 12)戎志刚,芜湖华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组织实施项目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

12、XX 年个人年收入 40%的罚款。 13)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及单位领导,分别负有监管、领导责任,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事故教训:该起事故 8 人死亡、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比起上起事故损失要小得多,而处理力度却大得多。逮捕 5 人,单位罚款 200 万元,4 人个人罚没年收入40%,处罚的单位有: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逮捕的人除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外,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连监理单位都逮捕了人,整个事故从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赔偿(按 50 万元一人计) 、医疗费用、事故调查费用、究其原因 篇二:事故案例汇总目录 第一章 火灾事故案

13、例 .3 一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爆燃事故 . 3 二 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火灾事故 . 4 三 菏泽海润化工有限公司小井乡黄庄储备库 爆燃事故 5 四 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罐爆炸燃烧事故.6 五 “”燃爆事故 .8 六 济南市某化工厂氮氢气压缩机放空管雷击着火事故 9 七 锅炉长期高负荷运行引发火灾事故 10 八 一起氧气管道燃爆事故 .12 九 某化工厂动火措施不完善 气柜方箱着火事故. 14 第二章 爆炸事故案例. 16 一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硫磺装置酸性水罐爆炸事故分析 . 16 二 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17 三 锅炉炉膛煤气爆炸事故案例. 19 四 南京化工厂爆炸

14、事故 .20 五 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 .21 第三章 中毒事故案例 .23 一 河南濮阳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 23 二 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泄漏事故. 24 三 淄博市周村区“”危化品槽罐车中毒死亡事故 27四 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事故 . 28 五 制度不执行,入罐作业酿事故 30 第一章 火灾事故案例 一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爆燃事故 XX 年 9 月 12 日,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 2 人重伤,2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230 余万元。【事故经过】 XX 年 9 月 12 日 11 时 10 分左右,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15、化工厂纤维素醚生产装置一车间南厂房在脱绒作业开始约 1 小时后,脱绒釜罐体下部封头焊缝处突然开裂(开裂长度 120cm,宽度 1cm) ,造成物料(含有易燃溶剂异丙醇、甲苯、环氧丙烷等)泄漏,车间人员闻到刺鼻异味后立即撤离并通过电话向生产厂长报告了事故情况,由于泄漏过程中产生静电,引起车间爆燃。南厂房爆燃物击碎北厂房窗户,落入北厂房东侧可燃物(纤维素醚及其包装物)上引发火灾,北厂房员工迅速撤离并组织救援,10 分钟后火势无法控制,救援人员全部撤离北厂房,北厂房东侧发生火灾爆炸, 2 小时后消防车赶到火灾被扑灭。事故造成2 人重伤,2 人轻伤。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脱溶釜罐体选用不锈钢材

16、质,在长期高温环境、酸性条件和氯离子的作用下发生晶间腐蚀,造成罐体下部封头焊缝强度降低,发生焊缝开裂,物料喷出,产生静电,引起爆燃。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纤维素醚生产装置无正规设计; (2)企业未对脱绒釜罐体的检验检测做出明确规定,罐体外包有保温材料,检验检测方法不当,未能及时发现脱绒釜晶间腐蚀现象,也未能从工艺技术角度分析出不锈钢材质的脱绒釜发生晶间腐蚀的可能性; (3)生产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规定,图纸载明的设计单位为淄博泰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但无设计公司单位公章,无设计人员签字,未载明脱绒釜材质要求,存在设计缺陷; (4)脱绒釜操作工在脱绒过程中升气阀门开度不足,存在超过工艺规程允许范围(以下)的现象,致使釜内压力上升,加速了脱绒釜下部封头焊缝的开裂。 (5)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对脱绒工序危险有害分析不到位,未提及脱绒釜存在晶间腐蚀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 】 (1)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各项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试生产等各个阶段应严格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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