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epc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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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工程总 承 包 合 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发包方合同编号:承包方合同编号:目目 录录合同协议书1合同条款4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31 工程里程碑进度232 合同价格233 合同价款支付234 合同设备性能担保及罚则245 其他违约责任:.256 联系方式及结算账号.26附件一分项价格表28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29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格式).30附件四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31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33EPC 总承包合同1合 同 协 议 书(以 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

2、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1.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工程的工作范围及施工界面,技术规范说明、指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表、图纸等(4) 合同附件;(5) 本合同通用条款。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1.2 合同附件附件一 分项价格表附件二 履约保函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附件四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3、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议纪要、备忘录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2. 合同范围和条件(包括线路及配套光通信)EPC 总承包,包括送出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带电 72 小时及所有设备并网试运行 240 小时。如果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一个工程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是必不可EPC 总承包合同2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总承包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3

4、. 合同金额合同包干固定总金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1)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所在地建安税发票。(2)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设备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提供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全部设备费用增值税发票。4合同货物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目的地和安装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条款。5.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贰份,发包人壹份,总承包人贰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伍份,总承包人伍份。6.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 总承包人责任定

5、义为合同的主要总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涉及第三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也由总承包人负责处理EPC 总承包合同3发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总承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总承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EPC 总承包合同4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1 1 定义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发包人”是指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总承包人”是指 ,包括各自法人的继任

6、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3 “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1.4 “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价格。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6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1.8 “

7、监理” 是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工程总承包人在总价合同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1.9 “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启动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专用条款第 2.3.4 条。1.10 “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总承包人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1.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天。1.12“送出工程”是指 。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EPC 总承包合同5试

8、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4 “现场”是指 现场,为发包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1.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围。1.16 “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行。1.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8 “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19 “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

9、、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1.20 “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升压站设备带电的时间。1.22“预验收”是指组件安装完成、且调试全部结束,通过 240 小时并网试运行。预验收证书是表明发包方接受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共同签字。1.23 “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人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1.24 “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

10、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2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本合同适用于 EPC 总承包。2.1 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 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及所有设备带电运行至竣工验收。2.2 本合同工期为 年 月 日前并网发电。EPC 总承包合同63 3 设备供货范围设备供货范围本合同范围内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等均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相关临时设施由总承包人自行解决。4 4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本

11、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调试、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总承包管理等费用,还包括相应的税费、运杂费(含接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5 5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1.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1.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其中银行汇票所占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6 6 交货和运输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6.2 交货地点: 光伏电站施工现场。7 7 发包人的

12、责任和义务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7.1 发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升压站内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7.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 7.1 条规定的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总承包人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7.3 发包人将上述 7.1 条某项工作委托总承包人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总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13、 7.4 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付款延期超过 30 日,总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一切经济损失。EPC 总承包合同77.5 通往升压站的主道路由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提供使用便利,若总承包方提前进场施工,通往升压站的临时便道由总承包方自行建设。8 8 总承包人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责任和义务8.1 总承包人的责任: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监造和催交、运输、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并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8.2 总承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

14、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 1 部分:土建工程 (DL/T5210.1-2005)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的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2)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总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3)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 40m2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

15、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总承包人按约定负责保管,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总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办理升压站红线以外送出线路土地征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发包人因此EPC 总承包合同8遭受的经济损失。 9 9 工程分包工程分包9.1 总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批准,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9.2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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