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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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欠款催收告知函 被告知人: (女士/先生)身份证号: 告知事由: 你因使用 银行信用卡(卡号: )进行 透支消费,未按规定时间偿还,至今已逾期 个月,累计欠款达人 民币 (¥ )已涉嫌信用卡诈骗 罪,根据国家两高院最新解释,你务必于五日内到 银行任一网 点还清以上欠款,才能避免刑事处罚。 特此告知! 受托告知人:*银行信用卡中心 20 年 月 日 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知悉,确实属实,本人保证在规定时间 内还清所欠款项。 持卡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2009 年年 1212 月月 1515 日联合发布了日联合发布了关关

2、 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于 1212 月月 1616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超过 100 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进行

3、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 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后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 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该行为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 刑法第 19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 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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