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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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篇 国际环境法基础,国际环境法概述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国际环境责任和环境法的实施 WTO与环境保护,16.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篇 国际环境法基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和体系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国际社会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环境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国际条约(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双边条约

2、) 国际习惯法 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 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一般法律规则 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 如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 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如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等,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比较,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链接,国内环境法是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重要保证 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环境法 在法律

3、规范适用次序上,本国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先于国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性意义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17.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第四篇 国际环境法基础,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重点问题: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国际环境纲领性法律文件 有关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约 有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 关于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 关于防治放射性和核污染的国际公约 关于防治危险废物和有害化学品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关于保护南极

4、的国际公约,国际环境纲领性法律文件,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 1982年内罗毕宣言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有关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有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海洋法公约 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染事件公约 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 防止陆源污染海洋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 国际捕鲸管理公约,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保护鸟类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

5、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保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防治放射性和核污染的国际公约,禁止核武器试验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关于防治危险废物和有害化学品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巴塞尔公约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关于保护南极的国际公约,南极条约 保护南极海豹公约 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关于环境保护和南极条约议定书,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人

6、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和环境委员会 全球环境基金,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世界自然基金会,18. 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四篇 国际环境法基础,国际环境责任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重点问题: 国际环境责任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国家、跨国公司、私人经营者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 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存在环境损害,行为者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也由行为者承担,适用于特殊环境领域,如外空开发、核能利用等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分类 国家、法人、自然

7、人环境损害责任 国际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国家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国家 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罪行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3款d项 国际不法行为除国际罪行之外的任何国际不当行为 国家直接赔偿责任和国家为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停止污染损害、排除污染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主要涉及核设施、海洋石油污染、废物和运输活动等,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 第三方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行为损害 损害归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组织,目的 减轻致害者因巨额赔偿所造成的财政负担 为受害者提供充分

8、的赔偿 表现形式 重新制定一个基金公约,作为责任公约的补充 如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作为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 以专款规定在责任议定书中 如巴塞尔公约议定书大纲,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内实施 制定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如为了实施1989年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通过三种途径: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 行政执法:审批、许可、检查、裁决等 国际执行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通过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裁判程序,迫使违反国际环境义务的国家或缔约方履行其国际环境义务或

9、从该缔约方取得赔偿的活动。,国际环境管理手段 直接管理手段: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关于报告和情报交流的规定、综合污染控制 间接管理手段:经济手段,如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外交解决:谈判和协商、调停和调解 法律解决: 仲裁:当事国提交给它们所选择的仲裁员 司法解决:通过国际法庭,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欧洲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实践中,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运用仲裁手段对一些严重的国际争端的成功解决,突出地提高了仲裁的价值和地位。 目前,仲裁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上一个很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在国际环境法的历史上不乏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案例

10、,比较著名的案例有: 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1910年的北大西洋海岸捕鱼仲裁案; 1938年和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1957年的拉努湖仲裁案。,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距离美国边界十余公里),从1896年建成以来,该厂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1903年释放量高达每月10 000吨。到1930年,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300350吨硫,二氧化硫的数量则是这个数字的2倍,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 在初期,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这一问题显然

11、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两次作出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裁决加拿大应支付7.8万美元作为美国所要求的自1932年1月1日至1937年10月1日之间特雷尔冶炼厂对美国土地造成的损害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补偿和赔偿”。裁定还宣布采取保全措施,要

12、求特雷尔冶炼厂直至1940年10月1日避免造成损害,命令为此实施临时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建立一个有效的永久制度和在过渡期间避免发生进一步的损害行为。 在1941年第二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发生后果严重的情况,而损害又是证据确凿的话。” 正是因为这一主张而使本案成为国家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的第一个重要司法判例。,19. WTO与环境保护 第四篇 国际环境法基础,WTO环境保护规则 WTO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问题: WTO环境保护规则

13、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WTO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中与环境有关的协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技术型贸易壁垒协议TBT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农业协议,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定义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政府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 特征 隐蔽性:以形式上的合法性、表面上的公正性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正 双重性:处于被动状态的不发达国家应积

14、极主动采取措施 歧视性:对不同国家的类似产品、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 广泛性:对象广泛,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绿色附加税 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环境标志 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绿色补贴,美国对石油和进口物质征税案绿色附加税,美国超级基金修正案及重新授权法)(the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tation Acto 1986)于1986年10月17日经签署成为法律。 加拿大、墨西哥及欧共体向GATT提起争端解决程序,对美国根据该法所实行的征税措施提出异议。 上述法律改变了现行的汽油税率,对进口的汽油征收了比国内汽油更高的税,对某些化学品重新征税。征收

15、这些税的目的在于抵消美国根据环保计划及公共健康计划清除危险废弃物及其场所带来的花销。 专家组经过详细的审查裁定,国产石油和进口石油是GATT第3条意义上的同类产品,进口石油的税率高于国产石油,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第一句。,我国服装因德国及欧盟禁止在纺织品使用偶氮染料被终止出口案绿色技术标准,1994年7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格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偶氮染料(这种染料可能被还原成20种对人体或动植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的纺织品及其他日用消费品。接着, 日本、法国、捷克、奥地利、荷兰等国也要求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不使用偶氮染料,使我国市场大大缩小。

16、2002年9月1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了这一指令。该指令主要禁止纺织品、服和皮革制品生产使用偶氮染料,禁止使用偶氮染料且直接接触人体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在欧盟市场销售,禁止这类商品从第三国进口。,我国机电产品因欧盟推行CE标志出口受阻案绿色标志,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最重要的功能是运用在医疗设备方面的管理,其他的管理规定涵盖:低伏特、轻压力容器、玩具、建筑材料、电磁相容性产品、机械、人身保护器材、电信器材、锅炉、民用爆炸物、娱乐器材。当产品经过测试成功能符合适用的管理条例后,产品就可附上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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