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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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译成authors right. 二者有不同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后者则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相邻客体的权利,即邻接权。,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之间存在着区别,这些区别包括: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经过主管机关授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很

2、少有人身权利的内容;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随着人类创造的新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现以及产业经营模式的翻新,文学艺术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更加模糊。,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和发展“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法国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两个法令,确立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在这两个先驱国家的影响下形成了英美国家的“版权”法系和欧洲大陆的“作者权”法系。这两种法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取长补短,呈现处逐渐靠拢的趋势。,二、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我

3、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1986年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著作权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2010年再次修改,三、新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著作权法的历史是不断地对技术挑战做出法律反映的过程。在一系列技术进步的影响下,著作权的内容逐渐丰富并受到了巨大冲击。,第三节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其他基本法律 3、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第二章 著 作 权 客 体,第一节 作品,一、作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4、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1)须为智力成果。(2)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3)须可复制。,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6、;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

7、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原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第二款接着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07年8月13日爆发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规则,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将交由设立专家组作出裁决。专家组经审理,

8、于2009年1月26日公布了报告;报告驳回了美国的大多数指控,但对其中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指控却给与了支持。美国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实际上相当于对于那些尚未获准在中国出版或传播的作品而言,中国拒绝对其著作权和邻接权提供保护;因此,上述规定及由此而采取的对外国作品的事先审查的措施违背了我国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相关义务。2009年3月20日,中美都决定对专家组的报告不上诉,这起争端尘埃落定。中国修改著作权法以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这意味着,2010年3月20日之前,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要做相应的修改。 事实上,即使是我国公民的作品,其内容同样必须符合我

9、国的公共秩序,接受主管机关的事先审查;也就是说,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并未造成对外国人和本国人的不同待遇。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本身在立法技术上的确有些问题,第一款似乎多余、容易引起美国式的理解(比如对未经引进程序审批的作品不予保护);其实第二款只要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就可以达到不保护因内容违法等原因而不得出版发行之作品的目的。,1、直接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违背。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一、根据本公约,)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 现已与国际条例接轨。 2、原第四条规定滋生出如下疑问

10、: 创作未经出版,或者申请出版未获批准,作者的著作权是否就不受保护? 国外作品,未合法进入中国出版、传播,国人是否就可以疯狂剽窃、盗版? 作品一经创作,无论其是否登记、出版,作者都应当享有最基本的著作权,政府是否容许其出版、传播只是一个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影响著作权基于创作产生的特性,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四、其他作品(一)新作品形态上述法定种类的作品列举是非穷尽的,它的

11、最后一项明文允许其他作品的存在。(二)民间文艺从上个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对民间文艺加以保护,其中一部分国家采用了著作权模式。,案例2: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

12、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

13、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

14、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特点:集体性(不同于一般的作品)、长期性(公有领域之嫌)、变异性、继承性(缺乏独创性)。 国际上称“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

15、保护条款。 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尼亚等国家。 1989年生效的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169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了保护。,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是著作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2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

16、,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 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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