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案例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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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经查:(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

2、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3.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

4、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6年6月,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签订了标的额200万元的代销合同,钱某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某、李某商议后,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赵某合伙人

5、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2)2007年2月,合伙人李某退伙。2007年4月,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接纳王某入伙,王某出资6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就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及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5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4)2008年2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

6、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丁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8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钱某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清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赵某独自决定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答案: 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1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赵某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但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2.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30万元。3.赵某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8、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越某不能单独决定聘任乙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9、。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

10、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根据下列案情回答问题:(1

11、)甲方(北京)2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卖车要约,有效期为15日。(2)要约2月4日到达乙方。(3)2月8日乙方函复同意。(4)取消要约的通知2月7日到达。(5)2月11日乙方复函到达甲方。(6)甲方2月12日将车(特定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 【问题】1.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2.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据是什么?3.乙方要求强制实际履行的要求能否支持,为什么?,【答案】1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甲方的要约自2月1日发出,有效期为15日,承诺期限就是到16日止。乙方的承诺复函2月11日到达甲方,在承诺期限之内,承诺有效,合同成立。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2月4日到达乙方,自该日起要约生效。而取消要约的通知2月7日才到达,迟于要约生效的日期,应当属于撤销要约。而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13、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规定了15天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撤销。所以,虽然取消要约的通知在乙方承诺之前到达,合同仍然成立。2合同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的人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于到达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不能,因为合同陷入了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在11日乙承诺以后,甲于12日把标的

14、物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已经善意的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到丙家里强制执行,就侵犯了丙的所有权,因此乙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是法律不能容许的,因此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比如损害赔偿责任。,6.甲方发布广告介绍自己的电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多购可以优惠,备有现货。广告中有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欲购买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卖方10日内送货至买方,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只有存货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一个月以后发运。”乙方未作答复。甲方立即派业务员将1000台沐浴器运往乙方。乙方

15、验收按500元付款。业务员告诉乙方,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可以在10日内运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业务员押运另外1000台至乙方。乙方拒收,甲方业务员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当夜,天降百年不遇的大雨,电沐浴器毁损。【问题】1.关于第一批交货应当如何认定,应该如何认定它的效果?2.关于第二批货物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第一批交货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把一千台电淋浴器运到乙处,就属于现物要约,乙收到这批货物就是承诺,

16、也就是说甲和乙之间通过行为成立了标的物为一千台电淋浴器的合同。2.第二批货的合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发了一个邮件,说欲购买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这是要约,甲回了一个邮件说现在存货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外1000台一个月以后发运,已经作了实质性的修改,构成了反要约,乙未作答复,这是默示否认答复,到此为止甲乙之间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17、甲立即派业务员将1000台沐浴器送往乙,乙验收按500元一台来付款,甲和乙之间通过行为成立了标的物为1000台的合同。而另外1000台并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另外1000台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甲又把货送来了,这应该视为一个新的现物要约,乙有权拒绝,也就是说承诺与否是乙自己的权利,因此乙拒绝是合法的。,7、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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