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司章程(适用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范本-公司设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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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之一:适用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 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

2、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 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 。 以货币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实物、知物、知识产权识产权、土地使用、土地使用 权权等非等非货币财产货币

3、财产)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 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 。 以货币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实物、知物、知识产权识产权、土地使用、土地使用 权权等非等非货币财产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 3 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

4、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 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 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 种 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按照认缴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按照股东约定: 。 (八)按前款第 种方式分取红利; 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

5、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 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4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 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

6、司业务发展。 (八)其他义务: 。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 种方法方式执 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过半数同意。股 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 (半数以上)(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 。 。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

7、。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实缴/认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 下第 种方法处理: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5 2、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 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 同意。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 第

8、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

9、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6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实缴/认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 行使表决权。 。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 规定行使职权。

10、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 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任命/选举选举/委派委派/聘用聘用 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

11、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 。 。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

12、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 (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选举)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 (股 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选举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可以设经理。设经理一人的,由股股

13、 东东会会/董事会董事会/执执行董事(任命行董事(任命/选举选举/委派委派/聘用)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股东东会会/董事会董事会/执执行董事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 。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 (注: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注:所占比例为百分之 。 。监事) ),由股东会 任命任命/选举选举/委派委派/聘用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

14、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任命/ 选举选举/委派委派/聘用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

1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9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由董 事会/股东会决议。【可选: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可选: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规定规定】【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注:本章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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