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律政策解读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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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最新劳动法律政策解读与应对,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周缘求律师2013年5月25日,讲座背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通过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讲座目标,了解法律变化洞悉法律风险提供应对方案,三种应对方案,老路邪路正路,目录,劳务派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和顶岗实习,

2、一、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2.违法劳务派遣的后果 3.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4.同工同酬与社保缴纳 5.新法的过渡期和溯及力,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新法限制劳务派遣的三板斧“一般”变“只能” 明确界定“三性” 用工数量比例控制,违法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如何改正? 处以罚款:罚款多少? 赔偿责任:如何赔偿?,能否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同工同酬与社保缴纳,同工同酬: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社保缴纳: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3、,过渡期以及溯及力,修改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决定公布前已经发生的劳务派遣,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应依照修改决定就同工同酬进行调整。过渡期内能否突击劳务派遣?,律师提醒,1.仔细甄别,谨慎留用。2.严格守法,莫存侥幸。,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规避办法 2.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是否有终止的选择权? 3.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告知义务 4.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5.企业如何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

4、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略)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避办法,不发生“劳动关系”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连续订立”、不“10年”忽悠!回避!符合条件也不签!,规避办法是否有效?,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联企业轮流订立合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续延或协商延长

5、: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老问题,单位是否有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立法官员:无 北京高院:无 上海、广州:有 江苏高院:?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老问题,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新案例,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杨孝林诉扬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新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单位应至少提前30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问题: 单位未主动书面告知的法律后果如何? 如果双方实际

6、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法律后果如何?,新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问题: 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两个双倍工资能否同时主张?,如何应对?,1.合理使用第一次劳动合同的考察期。2. 以双方协议终止替代单方通知终止。3.严格守法,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制定规章制度,完善绩效考核,规范用工管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文本的交付与签收 三类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应对 试用期因医疗期而中止的利弊与应对 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订的法律后果,合同文本的交付,

7、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给劳动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应对: 单独制作劳动合同签收单,交员工签收。,三类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1.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 2.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对比: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一条问题: 新法有无溯及力?如何应对?,试用期中止,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试用期中止,对单位利弊影响如何?如何防范和应对?,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续

8、订,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续订满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高温津贴 特殊工时工作制 非因本人原因变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保密与竞业限制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以及后果,高温津贴,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书面同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人单位,非因本人原因变动用人单位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五条 1.组织委派或任命; 2.资产业务划转

9、、资产购并、重组,合并、分立; 3.下属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流动或轮流订立合同; 4.变动用人单位,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脱密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竞业限制,1.能否在合同期内提前支付经济补偿?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3.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4.竞业限制效力是否受解除合同原因影响? 5.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后果如何? 6.竞业限制期内单位能否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7.劳动者退休,竞业限制是否继续有效? 8.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

10、争议司法解释(四)冲突,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打架,法律如何适用?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无效,但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 口头变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只要内容不违法,有效。,劳动合同中止,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缴社会保险,不计算工作年限。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

11、知工会的法律后果如何?没有工会怎么办?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删除了原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无需提前30天通知。提醒: 1.还是应提前通知办理手续; 2.到期通知续签,应保留证据。,单方解除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可在“起诉前”补正,还是可在“仲裁前”补正?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没有工会的,是否需要通知当地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原劳动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12、规定第第七条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新旧条例对比,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

13、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 能否直接通知解除?,六、非全日制用工和顶岗实习,1.非全日制用工2.学生实习与顶岗实习,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学生实习与顶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应当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律师提醒,1. 订立书面协议。 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安全培训,保留证据。,七、现场互动问答,联系方式&劳动法资讯,邮箱:,网站:http:/博客:http:/ 动 平 台,优仕达(猎头)人才网: 江苏无锡猎头人才网: 猎聘汇(经理人首选高端职业平台):www.liepinhui.cc劳动(合同)法工作室Q Q群 :6526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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