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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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法律实务主 办:山西省律师协会承 办:省律协金融、证券、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协 办: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山西律师大讲堂,银行承兑汇票操作 法律实务,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主讲人:张金锁律师,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内容 一、诉讼管辖实务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三、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四、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一、诉讼管辖实务,票据纠纷系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民商事纠纷。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7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将票据纠纷区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由此将票据纠纷的管辖进行了区分和

2、细化。即票据权利纠纷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非票据权利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一)票据权利纠纷管辖,依据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纠纷系指付款请求权纠纷和追索权纠纷。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系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是基本的票据权利。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追索权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3、,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适用目的的特定性,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二)非票据权利纠纷管辖,在涉及票据纠纷案件中,除付款请求权纠纷和追索权纠纷之外的票据纠纷,均为非票据权利纠纷。所谓非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该权利并不直接针对票据价款,即不以票据价款为行使权利的对象。票据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1、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法第20条、27条、55条。2、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2条,票据法司法解释第2条、15条。3、票据损害赔偿:票据法第57条、104条、105条、

4、106条,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7条、68条、69条、75条、76条。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5、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票据法第41条第2款。,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但同时,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具有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的一些特点。,适用目的的特定性,适用目的的特定性,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一)要式性 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

5、都是特定的; 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章; 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款式,即一定的内容和对比内容的记载方式。,适用目的的特定性,适用目的的特定性,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二)独立性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即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1、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适用目的的特定性,适用目的的特定性,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2、票据法第6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6、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也因此称为“无因证券”。主要体现在: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无因性,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

7、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无因性之例外,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四)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与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主要体现在:1、票据法第4条第1款

8、规定,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2、 第3款规定,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案例分析,武汉佰旺公司与武汉北湖盛欣煤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5年6月,武汉北湖盛欣公司向武汉佰旺公司交付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武汉佰旺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没有将公司名称记载于背书人栏中。 2014年9月,武汉佰旺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票据丢失。公示催告期间晋商银行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2014年6月16日,深圳市中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晋商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晋商银行审查相关材料后,进

9、行了票据贴现。2014年6月18日,晋商银行将该票据转贴现给长安银行,长安银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时,被告知票据已被挂失止付。长安银行遂向晋商银行行使追索权。晋商银行随后向江北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14年10月24日晋商银行向付款行请求付款,票据于2014年10月27日由付款行向晋商银行付款。 武汉佰旺公司认为,在票据公告期内,长安银行将票据背书给晋商银行,该转让行为无效,晋商银行及长安银行均不享有票据权利。遂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票据权利人为武汉佰旺公司。,三、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 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关系所

10、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只发生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二)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区别 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对票据关系都不发生影响。,案例分析,2013年11月18日,山西日升盛红龙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盛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以下简称“兴华街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600万元,日升

11、盛公示预先支付1800万元保证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18日,同日,山西昌通科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通公司”)等七企业法人就上述协议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限于剩余票款420万元及手续费用、垫款逾期利息和兴华街支行实现担保债权的各项费用。,汇票到期,兴华街支行向日升盛及上述七企业法人进行款项催收,然其拒不偿还债务,后兴华街支行将上述债务人及保证人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日升盛偿还债务,七企业法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昌通公司与山西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人昌通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

12、请,最高院受理。,案例分析,四、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49条和民事诉讼法223条的解读,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一)公示催告期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9条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旨在解决因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前公示催告已到期,申请人取得除权判决现象带来的问题:,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1、由于付款期限为6个月,在票据没有真正丧失的情形下,合法持票人不会预想到有公示催告的存在,也不会去申报权利,导致持票人在票据被除权后提示付款,但因票据被认定无效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除权判决公告日早于票据付款期限,导致申请人丧失票据后实现

13、票据权利的时间可以早于其未丧失票据时行使票据权利时间,不利于保护付款人的期限利益。,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 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7月1日 公示催告期间的届满日不得早于到期日后二十五日,即不得早于2015年7月26日,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1、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二)除权判决,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法第460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

14、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2、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1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 ,除权判决即被撤销。,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银行承兑汇票操作 法律实务应用全书,主编:张金锁,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章 银行承兑汇票基础 第二章 诉讼管辖实务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实务 第四章 因公示催告程序引起的诉讼实务 第五章 背书纠纷实务 第六章 付款请求权纠纷实务 第七章 追索权纠纷实务 第八章 非票据权利纠纷实务 第九章 票据融资纠纷实务 第十章 票据基础关系纠纷 第十一章 刑事责任实务,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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