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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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临沂市河东区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临沂市河东区慈善总会(英文 HeDongLinYiCharityFcderation,缩写:HDLY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区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会址:河东区东夷大街 1 号。第二条 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河东区民政局,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宗旨: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

2、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区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英模人物。2(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协助政府开展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四)社会福利。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3、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六)经区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单位,筹集慈善资金。(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慈善事业发展的道路。(八)其他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促进区、乡镇(街道)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 申请

4、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3(一)拥护本会章程;(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四)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五)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本会决议;

5、(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4(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6、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 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5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

7、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本会设 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6荣誉理事称号。(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七)筹备召

8、开理事会;(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 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

9、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第二十三条 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区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 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 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二)协调

10、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四)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8(一)会费;(二)社会各界的捐助和资助;(三)政府给予慈善事业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慈善基金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 业务活动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管理经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会配 备具有专

11、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 对本 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9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会 终止前,须在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本会终 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二 00 八年十一月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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