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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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分子热比亚之子煽动分裂国家被判刑,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产生和演变 旧刑法将本章犯罪的类罪名称为“反革命罪”,新刑法改成目前的表述。参见教辅1。 修改的主要原因: (1)反革命目的难以确定。 反革命罪的成立要求以反革命为目的,但该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认定,而且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刑法的色彩。一些犯罪也很难说是出于反革命的目的,如暴动越狱、组织越狱、持械劫狱等。,(2)“反革命”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 (3)反革命罪容易被认为是政治性犯罪,而“政治犯不引渡”是国际刑法的一项通则,容易造成了外交上的被动,改成现罪名就可以避免这种被动。,

2、中国的文化传统历来重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本章犯罪在历代都被规定在分则的最前面。 古代刑法中的“十恶”(即所谓十恶不赦),几乎大都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犯罪。参见教辅2。,民国时期的刑法中将该类犯罪称为内乱罪、外患罪,内乱罪指意图颠覆政府、窃取土地、危害国宪或为此而暴动的行为,后者指意图使他国与中国开战、或占领中国领土、资助敌国、向敌国提供情报、私自与外国缔结条约等行为。 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刑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惩治反革命条例,新旧刑法均将该类犯罪规定为刑法分则的第一章。,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

3、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包括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体,本章共有12个罪名,它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二是国体与政体的安全; 三是国家统治机能与作用。

4、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而我国刑法把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放在首要地位,并予以严厉的制裁。,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02条至113条规定了14种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的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大多罪只要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 本章很多犯罪行为从其性质上来说,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混为一体。如分裂国家罪,即包括预备性质之组织、策划以及策动、胁迫等行为,也包括实行性质之具体实施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些犯罪还要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叛逃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资敌罪要求在战时方

5、可以构成犯罪。 就行为方式而言,本章犯罪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不构成本章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本章很多犯罪行为从其性质上来说,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混为一体。如分裂国家罪,即包括预备性质之组织、策划以及策动、胁迫等行为,也包括实行性质之具体实施行为。,本章犯罪主体个别为身份犯,多数犯罪并未对主体作特殊的身份上的要求,但从行为的特质分析,实际上并非普通人可以构成,故要作具体分析。 少数特殊主体的犯罪有:背叛国家罪,其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工

6、作人员。 并非一般人可以构成的犯罪主体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罪,通常只有那些窃据高位的党政军要人、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者如:民族首领或者宗教领袖等有能力实施。,本罪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 对此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比较集中的是认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情报可能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注意从认识因素上看,这里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从意志因素看这样做了,行为人即可以是希望,也可以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任的是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自己行为的继续实施。 有学者认为明知故犯就是直接故意。,武大教

7、科书认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与行为人是否是作为没有什么联系,行为人直接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就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又不计后果的情形下,从而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关于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犯罪目的是否属于某个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刑法规定的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并没有要求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之外,还要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 故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是否是故意即可,而不问其主观目的如何。,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12种具体罪名: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

8、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具体犯罪分类,我国刑法从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了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犯罪,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危害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的犯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和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的犯罪。包括间谍罪,资敌罪等3个罪名。,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除各罪的具体刑事责任外,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

9、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一般不适用死刑。参见教辅3。 、犯本类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可以没收财产。参见教辅3。 、危害国家安全罪,若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参见教辅3。,第二节 重点讲授的犯罪,一、背叛国家罪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发展和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是保证国家

10、安全的关键。,、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勾结外国的行为,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与外国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这是手段行为。 勾结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暗中接触,信电往来等等。这里的“外国”,是指外国的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 另外,根据刑法典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与境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也以本罪论处。,二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与外国签订卖国条约,出卖国家利益,勾结外国敌对势力向我国发动侵略战

11、争,组织愧儡政府等等。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事实,只要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祖国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 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如非法政党、非法组织的成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背叛国家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都构成本罪,有些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害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投敌叛变行

12、为,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行为等,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背叛国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是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行为,还是将计划予以实施的实行行为 、背叛国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敌叛变,颠覆国家政权等,应

13、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论处。,(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根据刑法典第102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的,应当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有建议以分裂国家罪将陈水扁绳之以法,陈水扁欺骗台湾民众,一意孤行,执意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我们应当依照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由人民检察院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罪,不陈不出席,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后,应当抓捕归案,必要时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将其抓捕。,二、分裂国家罪,参见教辅4案例。 (一)分裂国家

14、罪的概念与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所谓“国家统一”,是指一国政府对该国的领土及地方国家机关、居民合法管理的状态。其具有国内和国际政治上的独立价值,是任何一个国家及其人民所追求的目标之一。,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包括组织、策划、实施三种。 所谓“组织”,是指勾结、纠集多人进行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或者非法建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 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进行的秘密谋划,如秘密

15、制定分裂国家的具体行动方案以及活动纲领等。,所谓“实施”,指实际着手进行各种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 如,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冲击国家机关;制造民族分裂,指挥所谓“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非法越境行动等等。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推翻地方政府,拒绝地方政府领导,割据一方,进行分裂活动。 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将统一的国家予以瓦解、分裂,或者阻碍国家统一进程。其中阻碍国家统一进程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3.

16、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实践中看,通常主要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野心家、阴谋家,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对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是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主观故意。 如果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或者出于对党和国家某些民族政策的误解而实施了一些过激的行为,或者虽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倾向,而缺乏任何具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都不应以本罪论处。,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没有特别限制。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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