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的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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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电池车载运输要求规范贮存点必须防雨和远离其他水源,尽可能远离热源。 贮存点必须有地面隔离层,塑料或其他耐酸材料。这样可以截留任何泄露,便于收集起来重新装入容器中。 为避免危险气体的积累,贮存点必须有排气系统,或简单的排风装置。 贮存点必须限制人员进入,必须作为危险品贮存点。 任何其他铅材料,也应当适当包装,并根据特性进行贮存。 当需要运输时,废铅酸电池必须作为危险废物运输。在废蓄电池运输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电解液渗漏。这些电解液可能从废电池中漏出,为了避免事故发生需要采取措施,并要在事故情况下采取应急行动。废蓄电池必须在容器中运输:无论采取什么运输方式,如船、火车等,废铅酸电池必须在密封容器中

2、运输,以防发生泄漏。运输可能使电池位置颠倒,包括外壳损坏等导致电解液流出,因此要求提供防颠簸、耐酸的密封容器。运输过程中容器必须放好:在运输过程中,容器不应当滑动。因此为了避免这个问题需要捆紧,并码好。应当有运输标识:运输过程中,必须按有关要求和利用通用符号、颜色、含义正确标注,已警示其 腐蚀性和危险。应该对驾驶员和运输人员进行培训:处理危险废物的人应当受到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等,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联络应急响应人员。此外,他们应当知道他们正在运输什么类型的危险材料,知道如何处理。运输过程中要配备个人保护设备:个人保护设备应当提供给运输人员,也应当培训他们在发生事故时如何使用这些设

3、备。制定运输时间表和路线:应遵照一个预定的路线和时间表运输,就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特殊问题进行预警。 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 号)及其有关规定。 6.1.2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在环境中。 6.1.3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持有通行证,其上应证明废物的来源、性质、数量、运往地点,必要时须有单位人员负责押运工作。 6.1.4 废电池的运输包装必须定期检查,如出现破损,应及时更换。6.1.5 废铅酸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捆紧并

4、码放好,防止容器滑动。 6.1.6 运输人员须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等,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联络应急响应人员。 6.1.7 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指定事故应急方案和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设备,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能有效减少以至防止环境的污染。 6.2 运输规范 6.2.1 运输容器 根据废电池的形态不同,参照 GB12463 的规定采用不同的容器进行包装,具体要求见表 3。废料形态 容器 封口形式 标记代号块状(无腐蚀性) 全开口铁桶 严密封口 1A3块状(有腐蚀性) 全开口塑料桶 严密封口 1H3片状 全开口铁桶或塑 严密封口 5H

5、1 1A3料编制袋粉状、渣状 塑料编制袋 严密封口 5H1液体状 小开口塑料桶 液密封口 3H16.2.2 运输方式 废电池的运输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公路运输; (2)铁路运输; (3)水路运输。 铅酸废电池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其他废电池采用三种方式均可。 6.2.3 标记代号 废电池的运输包装可根据需要采用本条规定的标记代号,包装容器的标记代号关于蓄电池及电池出口运输包装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蓄电池、电池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也是列入国际危险货物规则的第 8 类、第 9 类及第 4.3 类危险货物,具有腐蚀、燃烧和伤害皮肤的危险特性。因而

6、,对该类商品的出口运输包装,各单位应依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以达到保障出口商品运输安全的目的。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以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出口的,并列入国际危险货物规则 “危险货物一览表”内的蓄电池及电池(联合国编号为 2794、2795、2800、3028、3090、3091、3292)的运输包装。 国际危险货物规则内的蓄电池及电池联合国编号,分别代表以下不同的电池产品类型: UN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 UN2795:蓄电池,湿的,装有碱液;UN2800:蓄电池,湿的,密封的; UN3028:干蓄电池,含有固态氢氧化钾;U

7、N3090:锂蓄电池;UN3091:装在设备中的锂蓄电池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蓄电池; UN3292:含钠电池或含钠电池组。二、受理报检 (一)电池产品出口报检 1、从 2003 年 1 月 20 日起,检务部门受理上述电池产品出口报检时,必须要求报检单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对未能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出口货物,不予受理报检。2、报检单位在申报上述电池产品出口检验时,须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内注明所报检产品的危险品名称。分支局在受理电池产品出口报检时,须审核所报检产品是否属于“实施范围”内的危险品

8、,并对所报检危险品名称予以确认。 (二)运输包装出口报检 1、为出口电池产品生产运输包装的企业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性能检验报检时,运输包装生产企业须提供含有危包类别在内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合同、厂检合格单及电池产品的理化特性说明。属于外购纸板生产的纸箱,还应提供纸板送货单。 2、在包装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出口电池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申办运输包装的使用鉴定。 使用鉴定报检时,电池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包装合同、货物外贸合同、电池产品的理化特性说明及厂检合格单。三)口岸换证报检 分支局受理上述出口电池产品的口岸换证时,必须要求报检单

9、位提供由产地局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三、检验 (一)出口检验 1、根据所报检的出口运输方式,各检验单位应分别按照海运、空运或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规程(SN 标准)对电池产品包装进行检验鉴定。其中,技术检测工作由工业品检测中心承担。2、性能检验按照“周期检验十抽查检验”的办法实施。具体方法是:周期检验的周期分为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三个档次,开始时的检验周期一律为 3 个月。此后,凡连续 3 次检验合格的,其检验周期升一档;凡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其检验周期降一档。 在检验周期内,各单位负责做好包装容器的抽查检验。抽查次数按 1 个月、3 个月

10、、6个月的检验周期档次分别为一次、二次和三次。抽查样品每次不超过两件。对抽查样品进行的试验项目,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选定。当抽查检验产品不合格时,则从抽查之日起,包装生产厂不得使用该周期内的批号继续生产该种包装。3、使用鉴定按照逐批现场查验的方法实施,各单位须做好使用鉴定现场查验记录。 (二)口岸换证查验 核查货证内容为:外包装及外包装标记(UN 标记,第 8 类或第 9 类危险货物标志)是否完好,是否与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内容一致。四、出证 1、性能检验出证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检验结果”栏内须注明该批包装容器的周期检测报告单编号及检验结果有效期。2、使用鉴定出证

11、按国家局规定,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检验结果”栏内容应表述为:上述危险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五、检验业务分配 为严格执行国家局规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持证上岗制度,无检验资格人员的分支局,其辖区内包装性能检验及使用鉴定的报检、性能检验抽样、包装使用鉴定及口岸换证的现场核查工作暂由其他单位承担: 1、 宝安局、机场局业务由宝安局负责; 2、 龙岗局、盐田局、沙头角局业务由沙头角局负责; 3、 皇岗局、蛇口局、文锦渡局、罗湖局、笋岗局业务由局本部机电处和工业品检测中心共同完成。六、自发文之日起,请各分支局做好本辖区内电池产品生产企业、相关包装生产企业及出口单位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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