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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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寒亭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工作。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群众、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制定中心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淮、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中心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

2、中心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根据上级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公司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制定中心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第六条 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承担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上级机关分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对中心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二)起草中心信息化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实施计划;(三)配合窗口部门进行网上审批及本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四)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七条 中心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

3、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完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第九条 中心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管委会立项、审批后实施。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中心资金预算。信息化项目必须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第十三条 窗口部门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软件管理、硬件管理、机房管理、系

4、统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禁止使用盗版软件。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鉴定等工作由信息化主管进行管理。第四章 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五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XXXXXXXXXXXXXX的要求。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内联网 IP 地址的管理、分配和监督。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中心各窗口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第十七条 中心涉密终端设备应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确保设备与局域网的联通,他人不得擅自关机和调整设备参数,出现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第五章 信息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中心各部门

5、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第二十二条 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信息资源,负责开发、建立、更新和维护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开发、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上级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三条 各窗口需要公开共享信息资源的,应按审批程序,报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窗口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接入中心内联网的机器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各部门必须遵守XX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XX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X

6、X 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各窗口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首席代表为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及部门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确保行业内网和互联网的物理隔离。第二十七条 除中心建立行政审批网络与各个部门审批内网有物理连接的互联网出口外,任何人不得自行建立与行政审批内网有物理连接的互联网出口。第七章计算机设备的增设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需配备计算机设备时,须报中心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批准。信息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设备中进行调配。第二十九条 如需要购置新设备,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具体运行业务需求提出配置

7、方案及入内网要求。第三十条 对于新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在联入内网前信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先进行计算机设备安全评估,填写计算机设备管理台帐,设备档案归档工作。第八章 网络设备的日常操作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常规操作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操作必须规范化。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不得擅自作主,随意操作;(二)操作人员须熟悉了解设备运行情况。若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请关人员处理;(三)必须使用自己的操作工号及密码进入系统,并根据所分配的工作,在规定操作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对所使用的密码,应注意保密。(四)操作人员不得将已登陆或进入工作状态的信息设备交给他人操作。在操作过

8、程中需离开岗位时,应立即退出操作系统,以保证密码的可靠性。(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注意业务数据的安全、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保密资料。(六)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八章 计算机机房设备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 机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计算机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准带电插拔外设。第三十三条 保障各窗口部门用于办公的网络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落实计算机设备管理责任人,对于人为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第三十四条 未经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严禁外来设备在本单位网络内使用;本单位人员统一使用公司下发的注册移动存储设备。第三十五条 机房设备维护负责人职

9、责:(一)负责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整可用,不得丢失;(二)负责设备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证设备的防水、防晒、防火、防盗等工作;(三)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当日内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故障;(四)每天应对服务器进行维护;防止病毒及黑客入侵;(六)维护人员应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不得在机房的计算机设备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七)装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不准外借,和私自上传数据。第九章 中心信息安全保护第三十八条 未经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局域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

10、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单位、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第九条 任何施工、建设等作业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网络设备 24 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第十条 各部门应真实详尽记录互联网计算机的使用者和使用时间,并保留 6 个月以上。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 6 个月。第十二条 内网与外网出口处必须安装防火墙,确保网络不受攻击。第十三条 任何连入局域网的计算机均须安装防病毒软件。信息化部门应及时将有碍局域网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凡未通过信息化部门自行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局域网。第十五条 各

11、部门不得泄露使用的网络设备及服务器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IP 地址等设置。未经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第三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擅自将其他计算机接入网络。(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未经允许在所有计算机上存储与工作无关内容。(五)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报考核办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12、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局域网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后,各部门必须及时向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十章 预防计算机病毒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中心所有计算机上玩游戏及其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第四十二条 使用正版软件,严禁使用和拷贝来历不明的 U 盘和光盘,以免感染病毒。确需进行软件拷贝的,应先进行病毒查杀。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已投入运行的系统中,安装无关的插件程序。第四十四条 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查杀。切忌使用来历不明的杀毒软件进行杀毒。第四十五条 擅自使用和拷贝外来软件,感染病毒,造成程序损坏、数据丢失、计算机毁坏等情况,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第七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管理第四十六条 要加强对窗口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第四十七条 要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信息化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系统使用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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