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企业挂牌新三板操作实务(已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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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类企业挂牌新三板操作实务 一、科技类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容易被监管层关注到的有如下类别的问一、科技类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容易被监管层关注到的有如下类别的问 题:题: 1、出资是否存在瑕疵? 科技型公司最主要的资产就是其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表现形式可能是专 利、技术秘密等。很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做大注册资本,会将一些无形资产 增资入股,但由于股东的法律认识不足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实践中会存在各种 各样的问题,导致出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 (1)以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职务作品)出资; (2)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权属纠纷; (3)用作出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许可的范围; (4)出资用

2、的无形资产价值不足导致出资不实。 2、公司对核心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权属是否存在瑕 疵? 形式上,要看公司对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与现实情况是否存在 差异,证书上的权利人名称、权利期限是否与公司披露的情况一致。实践中就 有公司因为核心专利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失效的因为核心专利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失效的。 实质上,要看其他主体是否有可能对公司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提出异议 或者诉讼。 3、公司对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是否拥有控制力? 关注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否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是否签署有 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技术总监的任职是否长期、稳定。 4、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

3、政补贴是否真实、合法? 科技型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较多,通常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询问,同时 判断公司对优惠政策是否存在过度依赖存在过度依赖。因此,需要对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收优惠政策的法律、适用条件进行核查,同时对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证监会审核重点关注二、证监会审核重点关注科技类企业挂牌非专利技术出资问题研究科技类企业挂牌非专利技术出资问题研究 1、非专利技术的定义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一般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一般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 人所拥有并采取措施予以保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人所拥有并采取措施

4、予以保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如设计图 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1 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 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 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2、非专利技术出资涉及的问题 (1) 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高于 2

5、0%。 很多公司使用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高于 20%,而根据当时 有效的公司法,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 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职务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 公司股东在用非专利技术出资时,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清晰往往会受 到重点关注。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公司股东个人所有的发明,还是属于公司所 有的职务发明,需要经过缜密的论证和大量真实详实证据的支撑。 (3) 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是否经过评估

6、,该技术的评估价值是否虚是否经过评估,该技术的评估价值是否虚 高,是否为公司业务作出贡献高,是否为公司业务作出贡献,也是证监会非常关注的问题。 3、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以及解决思路 (1) 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高于 20%。 A. 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关于非专利技术作价 入股有如下规定: (a)1993 年公司法第 24 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 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005 年修订) (b)1999 年 3 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

7、科技成果 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 29 号文”)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 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 35%,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 效) (c)当时有效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1 年 1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第 11 条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2001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23 日) (d)当时有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3 月 2 日颁

8、布施行的中关村科 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园区登记办法)进一步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 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 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 构评估。”以及“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 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 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2001 年 3 月 2 日-2007 年 11 月 23 日) (f)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9、000 年 5 月 16 日颁布施行的关于中关村科技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第 6 条规定,“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 60,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h)2000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 法)第 63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 73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

10、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现行有效) (j)根据 1988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88第 074 号)第十七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和单行规定之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 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作 出了特别规定,允许出资各方协商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 例。(现行有效) (m)当时有效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11、)第 2 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 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 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 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 资料”。 第 3 条规定,“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 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 4 条规定,“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 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1998 年 5 月 7 日-

12、2006 年 5 月 23 日) (2). 相关案例 (a) 乐视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跃亭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取得科技部出具的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但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于 2010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确认函,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 会确认“无线流媒体平台及管理系统 V1.0”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 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根据乐视星空设立时有效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 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园 区登记办法”)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

13、果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做限制,可以 由出资人约定,在章程中写明,经法定机构评估,出资人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 明书,经全体出资一致确认,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b) 宝德股份 2004 年 7 月 16 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经审查后向赵敏作出批复:参照国 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赵敏开发、研制 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c) 乐普医疗 1999 年 5 月 26 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认定书,认定美国 WP 公司申报的“PTCA 导管及冠状动脉支架”技术为高新 技术成果,并认同此成果出资额占北京乐普注册资本总额的 3

14、0%。因此,北京 乐普的高新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 30%,符合 1993 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004 年增资的无形资产未获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也未取 得补确认,但公司目前的无形资产占比较小(4%),增资符合北京市中关村 科技园区条例等规定的要求。 (d) 神农大丰 本次发起设立过程中,黄培劲的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0%,超 过 1993 年公司法规定的 20%的比例,但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科委、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 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15、,同时,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亦规定, “科学技术成果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一般可以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 35%”。 黄培劲用以出资的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的方法为发明型专利,于 1993 年 12 月获得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发明协会联合颁发的第二届中国青年科技博览会金奖; 2002 年 7 月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

16、的国家级火炬 计划项目证书(批准机关为科学技术部,批准文号:国科发计字2002228 号),属于高新技术成果,因此,发行人设立过程中,黄培劲以杂交水稻制种 超高产的方法的发明型专利进行出资,符合前述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文的 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 (e) 潜能恒信 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就是否 需要取得认证进行了论证:该次非专利技术出资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关于无形资产出资占比的规 定,虽然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但已经按中关村科技园 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 记。因此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对公司出资有效性不构成实 质影响。 (f) 启明星辰 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也未向 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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