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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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 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 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 工作人员 1 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2、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 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 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

3、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 1 年内完成的 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 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 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 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第六

4、条 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第七条 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 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第八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 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第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 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

5、但不 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 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 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 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

6、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 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 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 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知

7、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 理、实施和保护,如开展职工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 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 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 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 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

8、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 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 营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 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提出申 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项 目必须及时办理,待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成 果鉴定,以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 成果应作

9、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 作。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及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以及来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 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 前向单位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 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 部门领导和

10、承接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员 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以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 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阅读 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 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 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单位

11、在与员工(含临时工)签订劳动 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书);对于掌握单位重要商业秘密、 或者对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要与员工 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防止单位员工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 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拒不签订的,单位有权不 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侵权或者被假冒,或者与他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 它专利纠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 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职工有义务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知识产 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的知

12、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 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 应当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实 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 请权的证明材料,签订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 合同,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 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委托

13、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 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要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费用, 以维持权利的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 要进行必要的论证确认。 第四章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 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 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 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

14、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 的其他人员。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 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 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单位将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 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 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

15、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 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专利管理办法二、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 进步,形成自主 知识产权,提高单位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第二二条

16、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第三三条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普 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为单位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 与创新、经营管理服务 。 第第四四条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申请 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 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第五五条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 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 报酬。 第第六六条条 要按照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公开前 发明创造内容的保密工作。专利申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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