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律师批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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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律师批注版】 文件说明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股权转让与代持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定。 语言 本文件以中文草拟 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协议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转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丁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2、乙方同意将持

2、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3、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后,甲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丙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丁方共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 4、甲乙丙丁四方确认,转让前及转让后 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结构也保持不变。丙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甲方代为持有,甲方与丙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丁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与丁方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 律师提示: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2 / 5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

3、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 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这个协议虽然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为此,必须在协议中明确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 5、甲方、乙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款已由丙方、丁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用以购买公司经营所需的设备及其配件,丙方、丁方向甲方、乙方出示完整的收据及发票,经甲方、乙方确认则已视为丙方、丁方己缴纳上述股权转让款,丙方、丁方股权出资款已出资

4、到位。 律师提示: 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合法持有的可评估作价及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的行为。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合法持有的可评估作价及可依法转让的财产转让给公司,使其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债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债权转让股权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因此,为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减少公司的利息支出等财务费用,公司可与供货商等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将公司拖欠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乙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丁方的股权是甲方、乙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乙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

5、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与丙方、丁方无关。 律师提示: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若拟转让的股权设置了质押担保,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受让人产生纠纷。为保证受让股权没有瑕疵,在签订协议前,受让人应到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6、对公司的股权是否设置了质押进行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避免因拟转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而带来纠纷。 2、甲方、乙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丙方、丁方享有与承担。 3、甲方、乙方确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3 / 54、甲方、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及乙方应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盈亏分担 甲乙丙丁方四方确认按约定比例分享有限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是公

7、司法上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并有不断繁荣的趋势。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如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较多,如果未对有关税费承担约定清楚,可能会最终导致股权转让不能顺利进行。综上,必须对税费的承担进行约定。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其余各方时即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

8、际履约能力。 3、由于任何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四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5、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甲方及乙方未将未出资到位的出资转账到公司名下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特别条款 1、公司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利润的: %: %: %: %。 4 / 52、公司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甲乙丙丁方各分配亏损的: %: %: %:%。 3、公司每月支出,必须由全体股东(甲乙丙丁四方,下同)批准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每月 万以下(含 万元)的支出由 位股东同意即可预支;每月 万以上(不含 万元)的支

9、出应由四位股东同意方可预支;每月累计 万以上的支出或负债,必须经过全部股东同意方可入账。公司应在每月月底,结清上一个月的会计账册并经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后方可入账。 律师提示: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类似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但是,存在受托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的风险,即存在代理风险。因此,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隐名股东应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尽可能了解公司的动态。根据隐名股东对自己身份的披露意愿以及其他股东的态度,隐名股东可担任或以显名股东名义指派他人任职董事、监事、经理或财务人员,公司的证照、印章、印鉴以及财物资料信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尽量掌控,如财务支出的审批或其他重大决策等。

10、 4、公司累计两个月亏损的,或股东累计两个月拒绝对账,或股东累计两个 月拒绝签名核账的,或公司累计亏损达到 万元,或公司累计 天内达到分红条件但拒绝分红的,则任何一位股东皆有权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即生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转让方(乙方):(签名): 5 / 5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受让方(丁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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