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介机构业务资格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参与科技创新板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向上股交申请获得相关业务资格 第三条第三条 上股交设立科技创新板中介机构遴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遴委会”),负责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 第四条第四条 上股交建立考核评审机制,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规则由上股交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 中介机构参与科技创新板推荐挂牌、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股交相关业务规则,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维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上股交的监督管理,承诺不利用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第六条 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 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2 持续督导申请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规范运作,并对其提供、出具或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 参与科技创新板业务的中介机构可申请推荐业务资格、专业服务业务资格、经纪业务资格和上股交批准的其他业务资格 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 )可为申请挂牌公司提供改制、挂牌或为挂牌公司提供持续督导、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推荐或财务顾问服务 具有专业服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 )可为申请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提供审计、 法律、 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纪业务机构” )可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经纪业务服务 其他业务资格的职责职能由上股交另行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相关业务资格, 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 (二)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设施; (三) 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 (四) 具有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能力及经历; (五) 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六)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七) 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3 (八) 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九) 认可并遵照执行上股交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十)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 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股权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境内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最近一期末实缴注册资本及经审计的净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经验; (四)具有通过国家财务、法律或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股份(或股票)发行承销经验; (六)具有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七)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中, 股权投资机构应具有直接股权投资或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经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股权投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关联企业以自有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上海股权交易市场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5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二十四个4 月; (二)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 3 亿元,且以其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基金进行的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 1 亿元 第十条第十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科技创新板专业服务业务资格, 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还应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关展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科技创新板经纪业务资格,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境内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一期末实缴注册资本及经审计的净资本均不低于 200万元; (三)具有开展投资咨询、经纪业务等相关经验; (四)具有通过国家行业分析、投资咨询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六)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 应向上股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业务资格登记表; (二) 业务资格申请书; (三)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5 (四) 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 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六) 专业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七) 专业人员的学历、资质和身份证件; (八) 投资者保护、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九)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最近一期期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十二个月) ; (十) 自律承诺书; (十一)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外,股权投资机构还应提供股权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科技创新板专业服务业务资格, 应向上股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业务资格登记表; (二) 业务资格申请书; (三)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 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 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六)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七) 自律承诺书; (八)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科技创新板经纪业务资格, 应向上6 股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业务资格登记表; (二) 业务资格申请书; (三)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 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 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六) 专业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七) 专业人员的学历、资质和身份证件; (八) 投资者保护、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九)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最近一期期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十二个月) ; (十) 自律承诺书; (十一)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上股交批准其他业务资格的条件,由上股交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上股交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报送遴委会经审查符合条件且通过遴委会遴选的,上股交与申请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上股交的规定补充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 受理时间自上股交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7 第三章 遴委会管理 第一节 遴委会的组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遴委会委员由上股交指定的内部专业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担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遴委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性规定及上股交相关业务规则; (二) 具有相关行业背景或从业经历; (三) 在所从事领域内享有良好声誉,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五)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遴委会委员名单及介绍在上股交指定场所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遴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遴委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股交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评议,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 承诺遵守本规则及上股交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上股交的监督; (四) 上股交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遴委会委员评议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8 时提出回避: (一) 遴委会委员或其利益相关者担任申请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遴委会委员或其利益相关者、遴委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股份或权益, 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 上股交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遴委会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遴委会委员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可以向上股交提出要求有关遴委会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股交根据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决定相关遴委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节 遴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遴委会通过召开现场、或视频会议形式,依据本规则及上股交其他规定对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条件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遴委会会议召开前, 由上股交选定五名委员参加会议,其中外部专家委员不低于三人 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四人, 未参会委员应书面委托其他参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上股交专职部门负责遴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9 专职部门应在遴委会会议召开前五个转让日,将会议通知、评议事项及相关文件送达参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遴委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评议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遴委会委员不得弃权 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达到四票为通过, 同意票数未达到四票为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上股交依据遴委会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批准业务资格的决定 第四章 中介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 开展业务资格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二) 对科技创新板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三) 在开展相关业务中得到上股交的指导; (四) 参加上股交组织的培训、宣介、投融资对接会等相关活动; (五) 享受上股交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股交相关业务规则; (二) 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上股交、挂牌公司与中介机构共同发展; 10 (三)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四) 遵守社会公德; (五) 按规定及时参与年检并缴纳费用; (六) 上股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推荐机构在享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开展推荐挂牌、 非公开发行股份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对其提供、出具或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 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及持续督导,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上股交相关业务规则和挂牌企业进入科技创新板挂牌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 制作推荐挂牌申请文件,配合上股交的审查,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完成挂牌程序; (四) 负责推进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等业务; (五) 及持续督导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上股交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 对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 终止股份转让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 发现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同时报告上股交; (八)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审慎、规范开展与其他机构或个人涉及科技创新板相关业务的合作; (九) 按照上股交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