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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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公司法 各位同学你们好!,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1.1 企业概述 1.2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是什么? 二、企业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企业的发展,1.1 企业概述,一、企业是什么?,(一)企业特征,1、企业存在的目的 以盈利为活动宗旨 2、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 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3、企业存在的社会功能 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集中资金、人力、技术、原材料等生产要素,根据市场需要进行专门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提供其他的商业服务,从而满足人类社会在物质和精神的需求,这就是企业的社会功能。此功能同国家机关、军队、医院、教会团体等部门的职能有一定区别

2、。,(二)企业的概念,企业,指依法成立 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 式,以营利为目的独 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 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 济组织。,一、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 二、企业法的界定 三、企业法的法律地位,1.2 企业概述,一、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公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1997年颁布。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颁布。 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颁布并实施23 乡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0发布。 城镇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年发布。 私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

3、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制定。 中外合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制定,历经几次修订。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8年制定。 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制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三、与一人公司比较,2.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界定,我国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在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相关规定后,本法规对该企业形式的界定有欠周全。,(一)个人独

4、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设立,资产为投资人 所有的非法人组织。,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限制政府公务人员和负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人员经商办企业。限制的对象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军人。(英国也有相关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对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投资者及其他人员,自相关实施发生起未满三年。 4 .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即使偿还者。 独资企业,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并最古老的一种形式。这一简单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服务的

5、形态经久不衰,在商业文明极度发展的今天仍经久不衰。民商分立国家此类投资人称之为商自然人或商自然人主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界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此特征将本企业类型同合伙和公司具有本质区别。合伙必须是两人以上的投资人,公司不仅允许一个人自然投资设立,更许可和支持多人股东出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只允许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 (2)投资人个人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一)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开展经营活动,甚至以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其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 (1)投资人的个人民事人格同企业不可分割。

6、,原企业的投资人去世,就意味着原企业的结束。虽然,企业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从法律上讲原企业已经消亡。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该企业存续或消亡。投资人须以所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债务 个人财产 ? 个人债务 企业财产 ?,(二)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三)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全部资产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原始财产,即设立时投资人个 人投资部分; 另一部分是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利润,即 经营收入。,(四)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 得税,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独资企业与 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的确立是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需求结果。其为自

7、然人投资者个人财产同企业财产的分离提供了平台。 个人独资企业同一人公司的相同之处便是二者作为企业的两种不同类型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二者相比而言,一人公司最大特点在于个人投资人只对企业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了。但之所以为公司,就会有资本金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并且要求注册时一次缴纳到位,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对投资者也是一种条件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商业信誉好、经营灵活,政策干预少。其作为最小规模的一种企业形式,适应市场多层次需求,在现代社会虽不是主流企业形式,但其还是有一定的发展规模。,一、设立的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2

8、.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一、设立的条件,企业名称应预先申请核准,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登记法律中,“公司”也可使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中,如我国香港,登记证书上可将独资企业登记为“公司”。根据我国法规和实践,公司一定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在登记时,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公司”字样。,(一)企业的名称,(二)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 该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条件。没有确定资金额的限定。 (三)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要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登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经商业登记;企业

9、自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须提交: (1)“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位置、营业范围、投资人性命与住所、经营期限、投资人签字及聘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签字。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投资人委托他人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事宜,需提交委托书。,三、分支机构的设立,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

10、.3 个人独资企业的 转让与解散,一、企业的转让,独资企业的转让不同于一般公司股权的转让也不同与个人财产的转让。其中,最为复杂的便是还涉及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的问题。这也成为是否法理是否应当支持此类企业转让的关键所在。 对于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国外有两种做法:一是商号转让不发生债权和债务的转移(大陆法系国家);另一种是连同债券债务一起转移(英美法系)。我国香港的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第3(1)条规定,不管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无任何相反的规定,受让人应该承担转让人经营业务而引起的全部债务和责任,包括欠缴的税收。,我国企业转让的债权债务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上只能靠转让和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处理。独资

11、企业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属于原业主的个人债务。当企业脱离业主或企业将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原业主仍可享有企业存在前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权,同时也应承担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务。,企业转让如发生企业债权债务转移,应当符合民法之相关规定。 (1)债权转移,只需通知债务人,通知即生效。 (2)债务的转让由于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为防止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转让行为的发生,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相当于企业解散时的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予债权人以清偿债权前或提供有效担保前否决转让效力。非经相关程序而发生业务转让的,工商机关可拒绝变更登记的申请。骗取登记的,转让人与受

12、让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债权人在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不因转让而影响其效力。,宋某生前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昌盛中药材行”,在企业有效经营期内,宋某由于疾病去世。宋某除了该企业并无其他遗产。宋某留下遗嘱,该企业给其儿子。其儿子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请问:在宋某经营期间该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二、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 2.经营期限届满,投资人未申请延期。 3.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解散。 4.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的解散事由,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3.1 合伙企业概述 3.2 普通合伙企

13、业 3.3 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历经近十年后,该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远远的不能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需求,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所谓全面,不仅是形式上的几乎全面修订,更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颠覆了原合伙企业的许多根本性认识和规定,原法规只有少数几条没有一点修订,其余几乎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增加的章节主要是针对新型合伙企业法律形态进行规定的,此次修订完善了合伙企业的法律类型也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对该合伙企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于06年8月

14、27号由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一、合伙概述 二、合伙企业法概述 三、合伙协议 四、合伙人依法分别纳税原则,3.1 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概述,(一)什么是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目的,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而进行联合的行为或组成的组织体,1、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以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分类。 2、个人合伙和组织合伙: 以合伙人的身份形态进行分类。 3、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 以无限责任承担的条件性。 4、隐名合伙 “康孟达”: 以合伙人身份的明确性与否。 5、普通与有限合伙: 以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二)合伙的分类,二、合伙企业法概述

15、,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合伙企业必须是由合伙企业法认可并依该法设立的组织形态,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伙企业。 那么合伙企业法认可的合伙企业又是怎样的组织形态呢?,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合伙企业必须是由合伙企业法认可并依该法设立的组织形态,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伙企业。 那么合伙企业法认可的合伙企业又是怎样的组织形态呢?,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限制性主体 1.自然人 第一,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从事营利性 活动的人。 2.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设立主体,3.其他组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银行各地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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