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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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之规定,所 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 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 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

2、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9 条的规定,所 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 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 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3、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 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 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 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 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 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 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 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

4、无效的合同,不能按 照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 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 59 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 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 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 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 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 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 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 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 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

5、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 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 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 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 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 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 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 4 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 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 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 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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